8月22日,《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这也是该修订草案第二次提请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审议。此次草案二审稿中,对假药劣药范围重新界定成为一大亮点。
据悉,在此前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现行法律法规对假药劣药范围的界定比较宽泛,既有根据药品质量界定的假药劣药,又有未经审批生产的药品等按假药劣药论处的情形,不便于精准惩治,建议主要按照药品功效重新界定假药劣药范围。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假药”“劣药”和 “按假药论处”“按劣药论处”两类四种违法行为所列情形综合考虑,明确假药包括: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劣药包括: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同时对原“按假药论处”“按劣药论处”情形中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使用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的药品,单独作出规定,明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这些药品,并从严规定处罚。
此外,草案二审稿建议将药品定义中的药品种类修改为“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明确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药品经营有关规定,并授权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根据草案二审稿第六十一条,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上销售。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张炎良 北京报道
编辑 彭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