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份2024年9月13号公布的判决书,事业编制辅警带领两名辅警出警,遭遇袭击,判决当事人妨害公务罪。
2024月7日晚上8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大河乡派出所事业编制警务人员吴某某带领辅警马某1、马某2在大河乡龙源市某道段施工项目部处理警情时,金某某因对警情处置情况不满意,用石头将项目部停放在实验室门口的一辆白色皮卡车的前护杠砸了一个洞。
晚上9点,事业编制辅警吴某某、马某1、马某2以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对金某某进行口头传唤,要求金某某配合处理,但金某某拒不配合并辱骂马某2等人,经多次口头警告后事业编制吴某某、马某1、马某2对金某某进行强制传唤,在强制传唤过程中,金某某使用左拳在马某1的右脸部打了一拳并抠挖其眼睛,撕咬马某2右小臂,造成马某2、马某1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马某2、马某1均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二人轻微伤,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同意聘用崔某某等50名同志为红寺堡区事业编制警务工作人员的通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证书(基本级),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出具的在岗证明,劳动合同。
由于赔偿了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2024年5月8日起至2024年12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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