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在幼儿园玩滑梯被撞伤,幼儿园是否有过错

文献佑人间 2024-10-07 17:24:52

10月5日晚,我在《头条》写了《学生翻墙离校摔伤,学校是否有责》一文后,有位网友函询我。

网友说:前不久,自己上幼儿园的四岁儿子树树,在老师组织下,在园内玩滑滑梯,树树滑完梯,起身时,后面一位同班小男孩紧跟着快速滑下,双脚正好蹬到站立未稳的树树,树树猝不及防被撞倒地上,致鼻骨骨折,满脸是血。树树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做了手术。

网友问,树树因伤花费了医疗费不说,重要的是他精神和肉体受到伤害,令父母万箭穿心。自己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是让幼儿园赔偿呢,还是让那个撞他的小男孩父母赔偿,还是两者共同赔偿。

根据这位网友介绍,我认为,幼儿园教师在组织小朋友玩滑梯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幼儿的判断能力、反应能力等特点,玩滑梯的小朋友之间没有保持足够的距离和时间,致使树树被撞,并鼻骨骨折。基于幼儿园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等实际,其应向受伤的树树作出经济赔偿。主要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如果树树之伤构成了伤残等级,则还要支付伤残赔偿金。

撞树树的那个小男孩,应未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他是基本按照老师的要求正常活动,且没有证据表明恶意伤害树树,则他的法定监护人,即父母亲,对此不担责。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推定过错原则。

由此,幼儿园在此事件中,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向树树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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