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的赵轩和王雪是一对夫妻,他们分居并提起了离婚诉讼。有一天,赵轩喝醉后冲到王雪家想要与她发生关系,但遭到了王雪的愤怒并报警。因涉嫌强奸罪,赵轩被起诉。
赵轩是一个农村男子,家境不错但性格有些问题,有时候过于坦率直率,也可以说是缺乏情商。尤其在处理人际关系时,赵轩从来没有顾及过别人的感受,只顾自己的开心。尽管结婚后,他仍然没有改变这一点。
赵轩娶媳妇时相对顺利,通过他人介绍,他认识了王雪。在父母的帮助下,他们顺利结婚并生了孩子。刚开始,赵轩和王雪相处得还不错。尽管赵轩是个农村人,但他很高大且有一颗聪明的心,王雪曾经幻想过与他过上甜蜜的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特别是在孩子出生后,王雪开始觉得自己受了委屈。赵轩刚结婚时还能迁就王雪一些,但他那直率的性格渐渐又占了上风。
对于一些琐事,赵轩总是要与王雪较劲,并且毫不留情地说话,不考虑对方的感受。赵轩常常让王雪气得掉眼泪,尤其是在一次次争吵后,王雪渐渐对赵轩彻底失望了。
最终,在一次吵架之后,她决定离开这个自私冷漠的丈夫,于是收拾好行囊离开了家,与赵轩分居。
分居后,王雪仔细思考了他们的婚姻,她认为赵轩的性格已经定型,很难改变。并且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她已经积累了太多的失望,即使赵轩改变了,她也难以再对他产生感情。
于是,王雪决定与赵轩离婚,她整理了相关资料,并在2021年4月的某天正式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赵轩原以为王雪只是生气而已,等她冷静下来一定会回来,然而,他却收到了离婚传票。
赵轩感到震惊和愤怒,他想不通为什么只是吵了几句嘴就闹到了离婚这一地步。几天后,赵轩喝酒发泄忧愁,在醉酒后去找王雪住的地方,并试图与她发生关系。王雪已经下定决心要离婚,自然不会答应赵轩的要求,但男女之间力量存在差异,王雪尽力反抗也没有阻止赵轩。
然而,赵轩突然发现王雪来了大姨妈,他感到失望,穿上衣服离开了王雪的住处。走后,王雪掩面痛哭,回想起她与赵轩这些年的生活,她越来越觉得自己受了委屈。于是,她决定不再执着于过去的感情,直接拨打了报警电话。
民警了解了事件的起因和经过后,找到了赵轩,了解了他的情况。赵轩坦白承认了自己的行为,但并不认为自己犯下了强奸罪:“我只是和我的妻子发生了亲密行为,怎么可能算作强奸呢?”
经过详细的调查,民警认为赵轩违背了王雪的意愿,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尽管最后由于王雪生理期而停止了行为,但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因此,赵轩被移交给检方进行审查起诉。
依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对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的核心特征在于不顾妇女意愿,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
在这个案例中,赵轩无视王雪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态度,忽略王雪的反抗,凭借自身的强势地位实施了强制性侵行为,明显属于使用暴力手段。
即便由于王雪生理期原因,赵轩停止了进一步的行为,但这并不减轻其犯罪构成。常规情况下,强奸罪的完成标准基于双方发生性关系,但在此案中,因客观原因导致赵轩未能完成性侵行为,因此判定为强奸未遂。
其次,赵轩在醉酒状态下企图与王雪发生关系,然而这并不能成为其逃避刑事责任的理由。法律视醉酒者仍需对自身行为负责,而不能以醉酒作为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
除此之外,赵轩认为妻子即意味着可以强行与其发生亲密关系的观念是错误的。在婚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在性生活上同样应遵循自愿原则,妻子也应当享有拒绝丈夫的权利。再者,王雪已明确表达出与赵轩离婚的意愿,并已着手提起诉讼进行离婚。因此,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处于不稳定且即将解除的状态。
王雪的态度表明她不愿与赵轩维持夫妻之间的亲密关系,因此赵轩的强迫行为更加严重地违反了王雪的意愿。
从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法律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赵轩的行为中,他使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关系,符合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求,任何人的犯罪都应平等适用法律,不允许任何人拥有特殊待遇。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刑罚应与犯罪行为和犯罪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虽然赵轩因王雪生理期而未能完成行为,构成了强奸未遂,但仍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案发后,法院了解到王雪已提起离婚诉讼,因此对两人进行了调解。经过调解,王雪和赵轩顺利离婚,考虑到两人的孩子,王雪对赵轩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最终,法院裁定赵轩犯有强奸罪,由于未遂,再加上王雪的谅解,对赵轩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有人或许会质疑,难道结婚证只是一纸空文吗?在夫妻间怎会存在强奸之事?有人可能会认为此案属于例外,因为王雪已提起离婚诉讼,赵轩再次强迫已并非同一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