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中介承接三家支行网点租赁业务,银行办公室主任受贿65万元

白容看商业 2025-01-05 14:08:33

笔者始终认为,任何事情只要做了就会留下痕迹,特别是处于大数据的现在,任何人没有绝对的秘密可言。行贿受贿虽然发生方式方法都较为隐蔽,但是只要一旦事发,再隐蔽的手法也会公之于众。

2008年至2022年,方某在担任甲银行上海分行办公室负责人,利用负责该行网点场地租赁。

2008年,甲银行上海分行拟成立静安支行,方某把情况告诉了在A房产公司工作的晋某,最后在晋某的工作下完成静安支行租赁工作。

后续杨浦、闵行支行的租赁是由晋某作为中介方协助甲银行上海分行进行选址租赁的。

2018年,晋某自己成立房产经纪公司。在方某的帮助下,甲银行先后8家支行的租赁也都是晋某提供的服务。

在方某的暗示下,2020年底金桥支行项目结束后的一天,晋某安排他人送给方某22万元现金;陆家嘴支行项目中送给方某13万元现金;2021年底张江支行项目结束后的一天,到方家楼下送给方某30万元现金。

2023年11月,甲银行上海分行以方某、晋某涉嫌合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注:报案材料中涉及二人行贿受贿内容);2024年1月20日,方某、晋某因受贿行贿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24年8月,法院一审判决:方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十五万元;晋某犯(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案件三言两语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更加完善以及行贿受贿共同治理的深入推进,如果还继续通过行贿的方法获取不当利益,那早晚会为此付出代价,以后因行贿被定罪判刑将会成为常态,这对行贿者日常经营来讲负面影响是巨大的。另外从判决书可知,因晋某刑事拘留,晋某房产经纪公司已经停摆。

根据上述案件披露内容,笔者有两点还是想不明白的:一是甲银行上海分行为何会以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告;二是甲银行上海分行又如何知晓二人存在行贿受贿关系。

理论上来讲,事发前,方某、晋某肯定不会讲,唯一有可能的就是晋某的关联人向银行举报所致,否则无法解释?也只有这个解释,方某、晋某刑事拘留后才会做出同样的决定,即如实供述犯罪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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