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扶持协议》及扶持政策
当事人:厦门***智能精仪科技有限公司及田**
行政决定书
厦*科工决定〔2024〕1号
厦门***智能精仪科技有限公司及田**:
根据2013年7月11日你方与甲方厦门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落户扶持协议》(以下简称《扶持协议》)之约定,“乙方(即你方,下同)需确保每年至少6个月在**区工作,且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未经甲方许可,不可降低注册资金、擅自撤资或转移资金”,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已经提供的专项扶持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同时乙方还应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4项扶持资金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等。
经查,你方在《扶持协议》履行期间,非法获取各项财政扶持资金共计1678733元。你方主要违反《扶持协议》及扶持政策行为有:田**未经许可擅自撤资;每年在厦门**区工作时间少于6个月,且连续工作不足5年等。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厦*委办〔2012〕3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厦*科〔2014〕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厦*政〔2013〕29号,以下简称“研发资金管理办法”)《股权转让协议》以及扶持资金申领、审签、支付材料等证据,我局认定:厦门***智能精仪科技有限公司、田**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扶持协议》第二条之约定。
依照《扶持协议》第四条之约定、《暂行办法》第六条、七条、第八条、《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一、收回已拨付给厦门***智能精仪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款项人民币1678733元。
二、收取厦门***智能精仪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3619.9元。
三、田**对厦门***智能精仪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应承担的全部款项人民币2182352.9元承担连带责任。你方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款项交至厦门市**区国库支付中心账户,开户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元支行,账号:8702************。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行政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科学技术局或厦门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厦门市**区科技和工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