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我们该给知假买假、“恶意索赔”一点掌声

周蓬安闲谭 2019-12-17 22:23:14

周蓬安:我们该给知假买假、“恶意索赔”一点掌声

在“历史上的今天”,1995年12月17日,“打假英雄”王海接受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颁发的“消费者打假者”奖金5000元。据悉,他是获得该奖的第一人。

我不知道获得该奖是否还有“第二人”?但我了解该奖颁发24年之后,已经时过境迁,甚至变“奖”为“罚”了。24年前能够获得“消费者打假者”的王海,已经不敢再使用原先“知假买假”方式打假了。因为如果再“知假买假”,然后向商家索赔,官方就会定性其为“恶意索赔”,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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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公布。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该《办法》规定,消费者买到不合格商品时,可通过12315平台和热线投诉。为了牟利知假买假实施恶意投诉将不被受理。

也许是我语文没学好,不理解通过“知假买假”手段实现“打假”目的是“恶意投诉”,因此一直不赞成“恶意投诉”、“恶意索赔”这类仅仅有利于“打假”的词汇,因此也不赞成《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有着这样的内容。

为什么不受理为了牟利而“知假买假”的投诉?在接受投诉的第一时间,你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能认定其为“恶意投诉”还是“善意投诉”吗?对不法奸商来说,真的存在“善意投诉”吗?如果他投诉的内容确实真实,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因为其为了牟利“知假买假”的所谓“恶意投诉”,而对商家“卖假”等违法行为置之不理吗?

在这24年时间里,我们实行的是原来的社会制度,依从的也是原来的法律法规,坚守的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且执法主体还是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演变而来的机构。

24年前,作为无良商家眼中的“刁民”,王海曾在北京一些商店里多次购买皮带、皮夹、耳机等假冒商品,然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向商店索赔。王海的打假行动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赞许和欢迎。时任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会长李衍授说:“王海的打假行动,有利于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设立“消费者打假奖”的目的,就是为了支持、鼓励更多的王海类的消费者积极参与打假工作,把假冒伪劣商品赶出市场,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那么,24年前被官方认定为积极的举动,如今被消费者普遍认为有积极意义的举动,为何在官方那里被认定为不正确的举动呢?要知道,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受理“知假买假”投诉,那还有谁敢用“知假买假”的手段去“打假”?封死住一个十分有效的“打假”手段,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为该项新政窃喜的就只有“造假卖家”一方了。

笔者坚持认为,通过“知假买假”手段来“打假”,拥有绝对的正当性。正如年初《职业打假人获十倍赔偿 法院称其可主张惩罚性赔偿》一文显示的青岛中院一份二审判决书中表述:“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

法官在该案判决书中写道:

“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大行其道。”

“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离最基本的人民意志,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人民的意志。”

“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者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的话,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青岛中院这份判决书,体现出法律的本质!消法否定“知假打假”的合法性,是极为荒唐的。建议还是一视同仁地受理“知假打假”。如果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不了,可以去法院解决。反正我是一向支持“职业打假”行为。祛除商品交易这个病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力有限,为何还要忌讳社会力量“打假”呢?对于“售假卖假”,根本就不该存在“恶意投诉”、“恶意索赔”这类词汇。反过来,我们该给“知假买假”、“恶意索赔”一点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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