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首发9件执行实施类案件裁判要旨

茜茜深耕 2024-04-25 05:53:3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整理:民商法茶座

注:01-09均为参考案例

01.某银行黄石分行与大冶市某置业公司等执行实施案——“期转现”贯彻善意理念, “放养鱼”助力营商环境

2023-17-5-101-001 / 执行 / 首次执行案件 /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21 / (2022)鄂02执99-1号 / 执行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的在建工程,在该在建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条件时,可能涉及超标的查封的,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解除查封。办理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后,依法进行司法评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不动产的查封,再行依法处置。

02.某某信托公司与上海某某投资公司、杭州某某房地产公司、舟山某某置业公司执行实施案——形成于抵押权设立后的租赁权,不妨害抵押权实现的,可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不予涤除

2023-17-5-101-002 / 执行 / 首次执行案件 /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19)浙09执155号 / 执行

【裁判要旨】拍卖财产上形成于抵押权设立后的租赁权,并非一律应予涤除。若租赁权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可以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予以带租拍卖。

03.郭某甲、郭某乙与郭某丙执行实施案——被执行人全家均系低保户,申请人属于未成年人应优先保护,符合司法救助条件

2024-17-5-101-001 / 执行 / 首次执行案件 / 宝兴县人民法院 / 2021.12.07 / (2021)川1827执398号 / 执行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作为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合法权益应竭力予以保护,在涉生活费、教育费等与未成年人权益息息相关的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系低保人群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案件虽可依法终本但并未让未成年人真正实现其胜诉权益,在被执行人系低保人群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案件可以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救助,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04.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采取“活封”措施

2024-17-5-101-002 / 执行 / 首次执行案件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2)川01执4769号 / 执行

【裁判要旨】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在具体个案中,对于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现房后,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人民法院在确定期限时,应当明确具体的时间节点,避免期限过长影响执行效率、损害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

05.长宁某银行与汪某等执行实施案——“以租代拍”的资产处置方式适用

2024-17-5-101-003 / 执行 / 首次执行案件 / 长宁县人民法院 / 2023.03.28 / (2023)川1524执恢26号 / 执行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以“以租代拍”方式进行资产处置,收取租金用于偿还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06.钟某某与刘某等执行实施案——《主动履行证明书》等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在执行程序中的审查与适用

2024-17-5-101-004 / 执行 / 首次执行案件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2.06.28 / (2022)粤0114执4600号 / 执行

【裁判要旨】信用修复激励机制是法院在失信被执行人纠正自身违法失信行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的前提下,对其作出解除失信拒执惩戒措施,撤销失信信息公示,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等信用修复声明,对主动履行行为施加正向激励的措施和过程。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能动运用《主动履行证明书》等信用修复激励机制,通过对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行为施加正向激励,充分释放被执行人的履行潜力,促进和保障达成执行目的,兑现胜诉权益;同时实施信用修复,重建被执行人信用评价,消除被执行人正常开展授信融资、行政审批、项目招投标等经营活动的信用障碍,盘活其信用资源,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价值最大化。

07.武某某与高某某执行实施案——被执行人配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名下银行存款系其个人财产的,法院可以进行冻结

2024-17-5-101-005 / 执行 / 首次执行案件 /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11.24 / (2022)鲁0891执1367号 / 执行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08.代某吉与代某平、黄某荣执行实施案——执行和解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适用

2024-17-5-101-006 / 执行 / 首次执行案件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渝0116执1505号 / 执行

【裁判要旨】执行和解中,监护人应严格履行监护责任,若执行和解内容有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予以阻止。人民法院依职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可以根据保护权益的性质作出相应的财产保护告知书等,履行告知、督促、释明等职责,及时纠正当事人认识误区,促成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09.某合伙企业与某甲公司等执行实施案——当事人无明确约定的,最高债权的限额不限于本金,应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全部债权

2024-17-5-102-001 / 执行 / 恢复执行案件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3.23 / (2022)鲁0281执恢441号 / 执行

【裁判要旨】具有“最高债权额”限度,是最高额担保区别于一般抵押权及一般保证的根本特征。对“最高债权额”的正确认定,决定着抵押权人基于该权利所能获得的优先受偿权的最高限度,以及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度。如将“最高债权额”仅理解为债权本金,那么当债务人逾期时,合同实际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总额处于不确定状态,使得债权总额冲破最高限额的限制,实际上变成一种无额度担保,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预期利益,亦与最高额担保制度设立的本意相悖。故当事人无明确约定时,则“最高债权额”即为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全部债权。

0 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