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度化的严苛控制与疯狂汲取之下,秦民长期处于一种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困境之中。汉人严安后来这样描述秦始皇统治的时代:“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男丁被征去征战,女丁被调去参与后勤和运输,许多人不愿活得生不如死,路上随处可见自杀吊死在树上的尸体。
本文转自谌旭彬著《秦制两千年》
秦朝(国)是一个以商鞅之道与韩非之术为基础构筑起来的国家。它对内施政的核心诉求可以简单归纳为三点:1.强化管控;2.增加汲取;3.减少乃至回避义务。
对于前两个核心诉求,即针对秦民的高强度管控与汲取,主要依赖两种手段——国家授田制度和与之配套的繁杂、细密的律法。
商鞅变法之后,秦国开始实施严格的国家授田制度。土地的所有权被国家垄断,秦民只能由国家赐予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获得土地的所有权。“文献和出土资料都说明,秦朝的土地制度并非如董仲舒所云是土地私有制,而是土地国有制。全国统一实行授田制,农民有名于上即有田于下,基本标准是每户百亩,有军功爵者按照爵位高低增加授田。”
国家授田制度的核心是将秦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确保官府可以对秦民实施严苛的人身控制。该制度与其他律法条文配套,比如“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就可以将秦民日常的生活、交往与生产全面置于官府的监控之下。正如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国《田律》里规定,庄稼是否按时受到雨水的浇灌,被浇灌的田亩有多少,受到旱灾、涝灾、虫害的损伤有多少,秦民均需及时报给官府,且设置了报告文书的递送方法和日期。云梦龙岗秦简中写到的律法也规定:农民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从事生产活动,按时出门,按时归来,否则将会受到惩罚;基层官吏必须经常对不同种类和用途的土地进行登记、管理,若有某块土地因人力不足而耕种不到位,导致国家的收成减少,基层官吏的考核会受到严重影响,前途堪忧。
正因为核心的谋生工具,也就是田地,被控制在国家手里,秦民并无所有权,所以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记载官府查封某里士伍甲的家产,将他的“室、妻、子、妾、衣器、畜产”全部详细记录在册,连一条“牡犬”也没有漏下,却无只字提及他的田产。不提,自然是因为田产不属于他,没有提的必要。
国家授田制度之下,秦民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耕农,这些人通过向官府“立户著籍”来换取官府的授田,而“户”和“籍”正是官府向他们汲取赋税和劳役的依据。另一类是完全丧失了人身自由,只能在由政府直接管理的田地中耕作,他们是国家的直接农奴,从住宅、衣食到耕作用具全部由官府分配,常年过着饥肠辘辘的生活。前者的地位虽然稍好,但其耕作同样要受到官府的严格考核。《史记》中说得很明白:“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不好好耕种政府授予的田地,去干别的或在家里偷懒,最后导致贫穷者,全家都会从自耕农降为奴隶。如何算“贫”?自然是官府说了算。可想而知,若一个自耕农家庭交完官府摊派下来的种种赋税之后无法维持生计,或根本就无法缴足官府的摊派,官府必然会剥夺这个家庭的授田资格,将之打入农奴的行列,也就是由国家的间接农奴降格为国家的直接农奴。故此,当代史学家刘泽华将秦的国家授田制度概括为:“国家通过‘受田’把一部分土地分给农民耕耘,农民要负担沉重的赋税和徭役、兵役。这些农民都被详细地登记在户籍里,并派有专门的官吏管理,没有任何行动自由,如逃亡被捉住要施以严重的刑罚”,“‘受田’制下的农民就是农奴”。
自商鞅变法至秦始皇统一六国,这一百余年是一个秦民无处逃遁的时代。皇(王)权通过土地国有建立起严密的户籍制度,再通过官吏系统层层传递,将控制与汲取的意志输送到底层,最后由“啬夫”之类的基层官吏负责将之落实。“啬夫”等乡官拥有相当大的权力,他们代表国家主持辖下土地的重新分授,负责辖下国有田地的经营,管理着基层的公共粮仓与生产设备(比如铁制农具和耕牛是国有的),监督辖下自耕农和官府奴隶的耕作是否卖力,并严防他们逃走成为脱离官府控制的“野人”。那是一个没有大地主、官僚、贵族来大搞兼并,也没有大地主、官僚、贵族可供自耕农抛弃所有土地、寻求庇护的时代。一个个原子化的秦民必须直面强大的秦朝(国)。一如历史学家张金光在其名著《秦制研究》中所言:
当时并不存在传统的所谓新兴地主阶级……国家完全控制着土地所有权,而且控制着与土地所有权相应的一切利益……最高统治者及其下属官僚群体,即大大小小的治民的统治主,构成了统治阶级,他们同时构成了剥削阶级……他们永远在运用官僚专制主义政治体制下权力转变为财富的不替之律,从国家、社会和直接生产者那里摄取到尽可能最大化的包括经济利益在内的各种利益……国家(政府)—社会—民对立的格局是当时社会阶级结构的基本特点。
就经济成本而言,这是一种大利于皇(王)权,而大不利于底层百姓的制度设计。贾谊在《新书》中说:“秦不能分尺寸之地,欲尽自有之耳。输将起海上而来,一钱之赋耳,十钱之费,弗轻能致也,上之所得者甚少,而民毒苦之甚深,故陈胜一动,而天下不振。”意思是:秦的皇(王)权之下只有治民的官吏集团,再无诸侯之类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作为缓冲。这对皇(王)权的稳固自然是极为有利的,但对百姓来说,他们向皇(王)权缴纳赋税的成本大大增加了,一钱的赋税往往需要十钱才能送到皇帝(王)的手里(注:贾谊谈的主要是物资输送的距离成本,其实更大的成本来自官吏集团的层层盘剥)。皇帝(王)的所得不多,但百姓受到的剥削已是极深。陈胜一声呼喊,天下群起响应,即是这个缘故。
为了让上述制度顺畅运转,秦律相当繁杂细密,追求凡事“皆有法式”。用《盐铁论》中的话说就是“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无论秦民干什么说什么,总有一款秦律适合你。睡虎地秦简的记载证明了《盐铁论》的总结是对的。
睡虎地秦简
按现代人的常识,若其具体条文充分考虑到了事理和人情,法律细密是件好事。但秦朝(国)的情况与现代不同,秦政推崇“民愚则易治”,百姓的受教育程度极低,繁杂、细密的法律条文对秦民而言等同于巨大的知识屏障。而且秦朝(国)的政权自上而下并无独立的监察制度,无法约束秦吏用法律公正地治理秦民,秦民也不可能如现代人一般寻求独立的法律援助。所以,秦朝(国)的法律条文越是繁杂、细密(哪怕每一条在字面含义上都切近事理和人情),秦民就越容易陷入动辄触法的困境。
当然,秦朝(国)也并非完全没有针对秦吏的监督机制。《商君书》中提供过一种制度设计:
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谓也,皆以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即以左券予吏之问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长印。即后有物故,以券书从事。
这项制度的大意是:百姓向主管法令的官吏询问法律条文,官吏须如实解答,并留存档案(符)。档案里要写明询问日期及所询问的法律条文,然后将档案(符)的左片交给询问者,档案(符)的右片由官府归档保存,作为日后抽检官吏执法、百姓守法情况的依据。
遗憾的是,这项制度不可能产生效果。理由很简单,为打散聚族而居的宗族势力,秦律规定百姓不得聚族而居,让底层的社会结构趋向原子化,以保证由秦吏组成的基层政权在统治底层百姓时拥有组织优势。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由一群秦吏去监督另一群秦吏,秦民必然只剩下被秦法狠狠修理的命运。律法越是繁杂细密,秦吏从中谋利的机会就越多。更何况秦律本就只是秦王朝(国)统治者单方面的立法。
这也正是秦朝(国)内政真正的残暴之处。所谓的“天下苦秦久矣”,重点并不在焚书坑儒、修长城等突发性的暴行,而在于“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的制度化伤害。只有明白了制度化伤害的严重性,才能理解刘邦入咸阳后的首要之务为何是公开与“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父老”是秦政所不喜欢的民间有组织能力的人物。尽废繁杂细密的秦法,代之以极其简单的三条约法,正是为了回应百姓因动辄触刑而积累的对秦法的深重怨恨。当然,待到夺取天下,刘邦又抛弃“三章”,重新拾起了萧何制定的改良版秦律。
秦政的第三个核心诉求——减少乃至回避义务,往往也是通过繁杂细密的律法来实现的。“以法治孝”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
在秦朝(国),“孝”是一种绝对义务。皇(王)室内部的斗争常常会把孝拿出来作为武器。秦始皇(那时候他还没有成为始皇帝,称秦王)车裂了“假父”嫪毐,迁太后于咸阳宫后,曾遭到齐人茅焦的批评:“陛下车裂假父,有嫉妒之心……迁母咸阳,有不孝之行。”秦王政不得已,只好“自迎太后归咸阳”。秦始皇死后,赵高矫诏令扶苏自杀,所用的名义也是“扶苏为人子不孝”。
秦律针对不孝的惩罚很细致,也很严厉。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
问:60岁以上的老人(免老)告发儿子不孝,请求判处其死刑,应该执行“三环”(一种具体含义尚存争议的法律复核、宽宥程序)的程序吗?答:不应该执行,要赶快将他抓起来,别让他跑了。
在处罚不孝之人时,秦律常以被告父母的意见为准。睡虎地秦简《封诊式》记载:“士五(伍)咸阳才(在)某里曰丙,坐父甲谒鋈其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迁)所,论之。迁丙如甲告,以律包。今鋈丙足,令吏徒将传及恒书一封诣令史,可受代吏徒,以县次传诣成都,成都上恒书太守处,以律食。”士伍咸阳某里人丙,其父甲请求将他断足,流放到蜀郡边远的地方,令他终生不得离开流放地。官府按甲所告将丙流放,并依法命其家属同往,将丙断足,命吏和徒隶携带通行的凭证及恒书一封送交令史,逐县解送丙到成都,到成都将恒书上交蜀郡太守,依法给予饭食。
如此,就有了一个很有意思的冲突:《商君书》将礼乐、诗书、修善孝悌、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列为危害国家的“六虱”。认为只有铲除这六虱,百姓才会保持愚昧,才会乐于为国君所用,国家才会强盛。但现实中的秦朝(国)似乎并没有铲除孝悌的观念,还为它加上了法律保障。
这个冲突是否意味着秦王朝(国)的执政者摒弃了《商君书》中铲除“六虱”的政治理念?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对统治者而言,礼乐、诗书之类的东西容易铲除,但孝悌关系到秦民的养老,而养老又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所以它是一个需要特别考量的事情。
为了强化对百姓的管控与汲取,商鞅用律法破坏了秦民聚族而居的传统,如一家有两个男丁而不分家,田赋加倍,导致大家族消亡,小家庭遍地。这个变化导致了两种后果:
1.小家庭面对官吏及其所属机构的盘剥,严重缺乏抵抗能力。面对变故,比如灾荒、疾病,抵御能力比不上聚族而居的大家庭。同时,秦政又推崇“民愚则易治”,走“国富而贫治”路线,致力于使小家庭长期生活在温饱线上。这会促使小家庭尽可能地将财富留在手上,而不是慷慨地拿出来供养已分家的父母。
2.上行下效。上位者鄙弃修善孝悌、诚信贞廉、仁义等,将之视作必须清除的“六虱”,普通秦人的道德观念也会很自然地随之下降,进而影响到秦人的家庭伦理,使之不愿意供养父母。
对于这两种后果,贾谊有很具体的描述:
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锄,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倨;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相稽。其慈子、耆利,不同禽兽者亡几耳。
贾谊说:自商鞅变法,秦国抛弃礼义、仁恩,一门心思集中于通过耕战进取,不过两年时间,秦国的社会风俗就败坏了。秦人家庭富有的,儿子长大后就分家单过;家庭贫穷的,儿子长大后就入赘别家。儿子借给父亲农具,会流露出施恩的表情;母亲拿了簸箕和笤帚,儿子就站在那里斥责。儿媳给孩子哺乳,不回避公公;媳妇与婆婆不睦,就反唇相讥。秦人宠爱孩子、贪图财利,他们的行为与禽兽已没多少区别。
汉初的另一位政论家贾山也在为汉文帝回顾前朝的历史教训时提到秦朝有一大弊政是“亡(无)养老之义”,提醒汉文帝不可重蹈覆辙。
养老问题关系到社会稳定,秦朝(国)的统治者自然是知道这一点的。而现实是:1.秦政府只对汲取民力感兴趣,无意承担责任,也就是并不想承担贾山所谓的“养老之义”。2.愿意或能够承担养老责任的聚族而居的大家庭,已被秦法拆散成了不愿或无力承担养老责任的小家庭。那怎么办?站在秦朝(国)统治者的立场,最好的办法自然是将“孝”写入法律,强迫那些贫弱的小家庭去承担他们承担不起的给父母养老的责任。
然而,一个社会没有了孝的风气,绝不会只是百姓的道德素养出了问题,也绝非用法律强制百姓孝顺父母就可解决问题。秦人不孝的根源在于秦制的汲取与控制太过厉害,在于其弱民、贫民的政策太过残酷。不改变政策,寄希望于用法律手段强制秦人尽孝,实属缘木求鱼。
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尽管秦法严苛,但秦人不孝的风俗并未扭转,而是一直延续到了汉初。贾谊感慨过秦人不孝,他对汉文帝说,汉朝建立之后,“汉承秦之败俗,废礼义,捐廉耻,今其甚者杀父兄”。意思是,不讲礼义、捐弃廉耻的秦代旧俗延续到了汉代,且变本加厉,人们不但不愿赡养父母,甚至还常常发生杀害父兄的事情。贾谊的话有可信度,因为他不至于当着汉文帝的面,恶意贬低汉文帝治下的社会道德水准。
其实,对秦朝(国)而言,秦民的不孝之风是否有所改观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把孝写入法律,将事关社会稳定的养老的负担成功转嫁在秦民身上。如此,活不下去的年迈秦民成为不稳定的社会因素时,他首先想到的将是前往官府状告儿女,一如睡虎地秦简里记载的那些养老官司,老无所依的父母出来状告儿女,而非要求官府救济自己。“以法治孝”的律法条文只是在为秦政对百姓的严苛控制与疯狂汲取打补丁。
在制度化的严苛控制与疯狂汲取之下,秦民长期处于一种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困境之中。尚在攻伐六国之时,秦国就在“咸阳北阪上”大造豪华宫殿。秦始皇统治时期,赋税已收到全国百姓生产总量的三分之二,“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胡亥继位后又征发天下“材士”五万人屯守咸阳,且朝廷不提供吃喝,“皆令自赍粮食,咸阳三百里内不得食其谷”。秦民千里迢迢向北河前线输送粮食的结果,是“率三十钟而致一石”,平均每消耗掉一百九十二石粮食,才能勉强将一石粮食送到前线。汉人严安后来这样描述秦始皇统治的时代:“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男丁被征去征战,女丁被调去参与后勤和运输,许多人不愿活得生不如死,路上随处可见自杀吊死在树上的尸体。
严安的话并非夸张。云梦睡虎地4号墓出土的木椟记载了一名士兵向家中急索衣物与钱财,其中有“室弗遗,即死矣,急急急”(家里再不送衣服、送钱来,我就要冻死了,急急急)的字样。这名士兵当时正在前线参加公元前224年的王翦攻陈之役。秦政孜孜于控制与汲取,而无意履行哪怕最低限度的义务(如给前线士兵提供衣服),于此可见一斑。
但这样的事情其实是秦朝(国)自商鞅变法至秦始皇统一六国那百余年里的常态。如果不是秦二世统治的时代出现了另外两个致命变量,秦朝的伟业或许仍将在“天下苦秦久矣”的轨道上继续稳定运转,乃至发展壮大。
本文转自谌旭彬著《秦制两千年》
秦的法治的法是人法,为一人之法,是为最恶之法。真正的法制的法应出于合乎每个人人性的天法,保护每个人天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