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原因力大小及相应比例

行摄阿晁 2024-09-29 21:58:48
医疗损害鉴定原因力大小及相应比例

医疗损害鉴定原因力大小及相应比例

‌医疗损害通常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结果。原因力大小是指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发生中所起作用的程度。通过对原因力大小的鉴定,可以将医疗损害的责任进行量化和划分。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会综合考虑诸多因素来判定原因力大小。医疗过错、患者自身的身体状况和疾病特点等都是考量的因素。例如,医疗机构的误诊、误治或者违规操作等严重过错,往往会被认定为对损害后果具有较大的原因力。某些患者可能本身就存在基础疾病,或者其病情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这可能会限制医疗措施的效果,从而减轻医疗机构的原因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

一、各种原因力大小的如何确定?

根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的规定,

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分为以下几种:

1、无因果关系

不良后果几乎完全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与医疗行为不存在本质上的关联。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存在过错。

2、轻微原因

损害后果从本质上而言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仅在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进展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诱发或轻微的促进和加重作用,即使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仍然难以避免。

损害后果通常难以避免,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诱发或促进作用。

3、次要原因

损害后果主要是由于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仅在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进展过程中起到了促进或加重作用,即使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仍然有较大的可能会发生。

损害后果有较大可能发生,医疗行为起促进或者加重作用。

4、同等原因

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行为以及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均密切相关,若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或者没有患者的自身因素(和/或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都不发生。医疗过错和患者自身因素在损害后果形成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难分主次。

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不发生,医疗过错和患者自身因素起的作用基本相当。

5、主要原因

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体质的特殊性或者限于当时医疗水平等因素只起次要作用,若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一般不会发生。

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一般不会发生,患者自身情况只起到次要作用。

6、全部原因

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若没有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必然不会发生。

二、原因力大小所承担相应的赔偿比例是多少呢?

根据《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附录的相关规定,按照人身损害在疾病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因果关系类型),依次将人身损害参与程度分为以下六个等级:

1、完全因果关系:96%~100%(建议100%);

2、主要因果关系:56%~95%(建议75%);

3、同等因果关系:45%~55%(建议50%);

4、次要因果关系:16%~44%(建议 30%);

5、轻微因果关系:5%~15%(建议10%);

6、没有因果关系:0%~4%(建议0%)。

基本上还是按照100%、75%、50%、30%、10%、0%的相关比例认定。

原因力大小及相应比例的判定并非是绝对精确和一成不变的,而是在综合各种因素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合理和科学的原则进行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还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和权衡,以确保最终的判决结果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