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有重大变化!

张海涛财税 2025-01-13 08:28:39
增值税法对混合销售做出了和以前完全不同的规定!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对混合销售的规定如下: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营改增政策(财税【2016】36号附件二)中,关于混合销售的界定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比发现,新旧政策中,对于混合销售界定的相同点是:均针对一项应税交易同时涉及两项及以上应税行为。 新旧政策关于混合销售差异点主要表现为以下2个方面。 由于增值税法中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改为3%,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无需考虑混合销售的问题。本文所讨论的场景,均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 一、适用场景不同 增值税法中,混合销售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场景: 1、一项应税交易既有货物又有服务,如卖货(13%)并提供运输服务(9%);提供餐饮服务(6%)并卖烟酒(13%); 2、一项应税交易同时涉及两项服务,如出租特种设备(13%)并提供技术服务(6%);出租房屋(9%)并提供物业服务(6%); 3、一项应税交易同时涉及两项货物,出售电子出版物(9%)和配套设备(13%)。 而营改增政策中,混合销售仅限于一项销售行为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情形,如上述1所列示。 二、适用税率的判定标准不同 增值税法中,混合销售适用什么税率,取决于该项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是什么,和发生该交易的公司从事什么主业无关。主要业务如何界定,还需等后续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予以明确。 营改增政策中,混合销售适用什么税率,取决于发生该交易的公司从事什么主业,和该项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是什么无关。 案例:A公司是一家从事会展服务的公司,该公司承接了一笔会展业务,不含税合同额10万元(由于业务竞争激烈,公司按微利报价),展会结束后,展板等物料归客户所有。A公司为客户布展所投入的材料成本就高达7万元。 A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即包括销售展会物料,也包括提供会展服务,属于典型的混合销售。 按营改增的政策,A公司不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针对该10万元的会展合同,应按会展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并开具6%的展会服务费发票。 按增值税法的规定,该项交易中,如果按成本占比确认主要业务,由于物料成本占合同额的比例达到70%,则销售展会物料为主要业务,A公司就该10万元的合同应按销售货物缴纳13%的增值税并开具13%的展会物料销售发票。 若按此理解,这个变化确实有点颠覆认知,期待后续操作政策能够明确……
0 阅读: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