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晋文学家干宝的《搜神记》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
说的是晋武帝时,河间郡(在今河北省河间县西南)出了一个这样的奇事。有男子某君和一女子两情相悦,私定终身。故事中男女都没有名字,在这里为了叙述方便,我们姑且称男子为痴情男,女子为痴情女。
他们相爱的故事,家里父母也都知道,父母都是比较开明,觉得孩子们自己乐意相伴终身,双方父母完全可以成全他们。于是,痴情男和痴情女的美好姻缘便就定了下来,接下来就该择期婚配,喜结良缘,成就和谐琴瑟了。
然而,世事多变,好事多磨。在他们婚期将至的时候,痴情男收到征兵的命令,要求他必须马上应征入伍,去保卫国家。
军令如山倒,谁敢不服从?痴情男就和痴情女告别,要到军队里履行自己的军人责任。痴情女泪眼婆娑,和痴情男相拥而泣,并山盟海誓,一定会等痴情男回来团聚。
话说痴情男从军之后,山高水远,多年没有音信。痴情女在家苦苦等待,望穿秋水,一直不见郎君回归。
那个年代通讯很不发达,完全是靠鸿雁传书,或者活人带口信。然而,军旅之事,不同于其它行业,痴情男一直没有消息传回。自古征战,九死一生,痴情男是不是死在在疆场上了,谁也说不清楚。
痴情女的父母害怕女儿等空了,贻误青春年华,一世幸福,于是就强逼女儿另适他人。在那个年代,女孩的婚姻完全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痴情女也只能听从父母的安排。于是只能不情不愿地和另外 一个男子结婚了。
嫁给一个自己不喜欢的人,痴情女自然不开心。婚后一直是郁郁寡欢,渐渐地积郁成疾,终于不治而亡。
痴情女年纪轻轻,就香消玉殒,让夫家感到很不幸,也让她的父母感到很伤心。但是,人死不能复生。痴情女毕竟已经魂归阴曹,只能入殓棺材,埋进坟墓。
不久,痴情男军旅生活结束,返回故里。到家行李一放下,赶紧去找自己的心上人痴情女。得知痴情女已经魂归地府,不在人世,痴情男不由得悲不自胜。遂在人指引下到痴情女坟上诉说思念之情。
痴情男在坟上思来想去,觉得即使情人去世也得见上一面,也不枉相爱一场。于是就找来工具,发墓开棺,发现女子颜色如生,尚有微弱气息,就不由分说,将痴情女背负回家,精心将养。几天后,女子完全恢复,与常人无异。痴情男大喜过望,就与女子正式拜堂,结为夫妻。
却说,这痴情女的前夫,得知自己的亡故妻子,被痴情男发墓开棺,背负至家,死而复生,与其成婚,便跑到痴情男家中,索要妻子。
痴情男哪里肯放手。就对那男子说:“你的妻子是不是已经死了?”
“对呀,死了,埋了。”
“你的妻子已经死了,现在我的妻子是个大活人。她怎么会是你的妻子?你听说天底下有死人复活的吗?这女子就是上天赐给我的,你不要再来打扰我们的生活了。”
那男子无奈只好告官。于是,就形成一件民事官司。
那男子先是到郡衙起诉
,郡守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觉得不太好判决。于是将案件上报廷尉,就是国家的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的官员们,经过讨论,不能拿出正确的处理意见。总觉得该痴情女归前夫不合适,毕竟她是被逼而嫁,且郁郁而死。让其归前夫,仍会不开心。如果让她和痴情男一起生活,可她确确实实和前夫是合法夫妻。即使死去,也还是这个人。于是,继续矛盾上交,将此案上报朝廷。
晋武帝看了奏章,也觉得此案难以决断。只好在朝堂上将此案公开,让各位大臣发表意见。
秘书郎王导,也就是王羲之的伯父,在朝廷上很有影响力:只见他出班上奏道:“此案可谓精诚之至,感动天地,所以才有痴情女死而复生。这是不同寻常事件,不能按照一般的礼仪法规来判断。应该让痴情女和痴情男成亲。”各位大臣纷纷赞成,晋武帝采纳了王导的意见。
这个故事之所以千年流传,就是因为这个案件的判决顺乎天理人情。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有情人终成眷属,这是人心所在,道义所在。
法官判案,务必顺从天理人心。死抠法条,违背天理人心,那就很难让人信服。英美国家的大陪审团制度,就是专门让不懂法律的普通百姓作为陪审员判决案件的。这些不懂法律的人判案靠什么?靠良知,靠天理人心。
看起来中西方的司法传统还是有相通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