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实践中不可避免会出现设计变更或工程量的变更情况,业内常称为“签证”,一般情况下,发生了工程变更,承包人是有理由要求顺延工期的。但并不绝对,有时施工方案变更并不必然导致工程量的增加,更不一定引起工期顺延。如大家熟悉的不在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即使发生了变更,也不必然产生工程顺延。
发包人为了规范或制约承包人先低价中标,施工中通过变更争取施工利润的现象,在施工前的交底工作中,会和承包人签订书面的协议,约定在工程施工期间,未经甲方同意,设计院无权出具任何关于工程的设计变更,已有的设计变更,无甲方同意,变更不予认可。或者约定,“任何未经甲方盖工程管理专用章的施工措施、工程索赔、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现场前任等与经济有关之资料,无论是否有监理及甲方有关人员签字,甲方均不认可并视为无效资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作为施工索赔或结算依据。”承包人连变更项目本身都无法成立时,要顺延工期,更是无从谈起。
在这些情况下,承包人要严格规范程序,注意收集施工证据,包括现场签证、来往文件、会议记录等,防止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
漫长的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还要学会按照双方约定的程序提交设计变更、签证单、工作联系单等,该盖章的要盖,该提交书面的,一定要书面提交,严格按照程序来,以顺利达到申请工期顺延的目的。但鉴于甲方优势地位,承包人即使尽力做到完善,恐怕也不免和发包人有纠纷的情况,既然无法避免,承包人当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请求法律的保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