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男子5年向小三转账360万,妻子怒而起诉索赔

雪峰说法 2024-08-01 10:05:47

江苏淮安,已婚男子在外包养情人,交往期间先后向情人转账360余万,情人还花27万为妹妹买房,后被妻子得知要求返还被拒,一怒之下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白睡5年,全部返还!

(来源媒体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男子叫小沈,家境条件较好,父母是富甲一方的大户人家,小沈早年经人介绍认识小丽,对方年轻貌美,两人相谈甚欢,很快就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06年正式登记结婚。

两人结婚时亲朋好友悉数到场,众人都称赞他们郎才女貌、十分登对,婚后两人很快生儿育女,四口之家无比幸福。

小沈和小丽分工明确,男主外女主内,由于工作原因,小沈整日在外奔波承揽工程,生意越做越大,接触的人也越来越多。

小两口聚少离多,缺乏有效沟通,感情开始慢慢变淡,争吵也越来越多,最后他们终究还是没逃过“7年之痒”的魔咒,年轻气盛的二人,在结婚后的第7个年头选择协议离婚。

虽然已经离婚,但由于孩子在中间作为纽带,两人还是来往频繁,后来在亲朋好友的撮合下,同时考虑到小孩的教育问题,两人于离婚后的第2年又选择复婚。

然而,小丽不知道的是,就在两人离婚的那1年,小沈认识一个异性小娟,没多久二人就发展成情人关系,而且在复婚以后,小沈仍然与她保持不正当往来。

然而,纸里终究包不住火,有一天,小丽无意间发现小沈和情人的聊天记录,之后她开始检查丈夫手机,当翻看到转账记录时,小丽彻底崩溃。

原来,丈夫小沈不但经常背着她和情人约会,还大把大把的在情人身上花钱,通过查看记录,小丽统计发现,在双方复婚以来的短短5年里,小沈共偷偷转给情人小娟360万元,甚至就连情人小娟的妹妹买房,小沈也资助了27万元。

面对妻子的质问,起初小沈还想狡辩,但当他得知妻子已经翻看过聊天记录时,小沈只好一五一十老实交代。

把家里的钱拿给情人花,而且一花就是5年,这让妻子小丽怎么也接受不了,她要求丈夫把这笔钱要回来,但小沈以张不开口为由拒绝,最后她只能亲自出马找到小娟。

但小娟称,这些钱都是小沈自愿赠予,并且自己已经付出5年青春,360万是自己应得的因此拒绝返还。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最后小丽一纸诉状,将丈夫小沈、情人小娟及其妹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360万本金,同时由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那么,法院会支持小丽的诉讼请求吗?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小沈转给情人小娟的这些钱,都是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做生意所赚,性质上为经营收益,很明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民法典》赋予夫妻任何一方对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处分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该赠与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受赠者返还。

另外,合法的夫妻关系更应受到道德约束,《民法典》倡导家庭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

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第三者”的行为,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除了给配偶情感带来巨大伤害外,也损害了配偶的财产权利。

婚外情“第三者”明知他人已有家室,还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破坏他人家庭和谐稳定,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均应予以谴责。

根据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故赠与情人财产属于无效行为。

也就是说,无论从公序良俗角度,还是无权处分角度,小沈赠与情人大量财产,均属于无效行为,故一审法院判决情人小娟及其妹妹应返还360余万。

出轨,为传统道德和法律制度所不容,回顾本案,三方没有赢家,小沈不但名声扫地,也搭上自己家庭的幸福,小娟更是赔上了自己的大好青春年华,到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啥也没落着。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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