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将基层组织列为第一责任人,遏制收买被拐儿童

周蓬安闲谭 2019-11-19 21:18:32

周蓬安:将基层组织列为第一责任人,遏制收买被拐儿童

备受社会关注的神秘人贩“梅姨案”近期有了新进展,此前她涉嫌拐卖9名儿童,目前已有2名被拐儿童找回。让人痛心的是,其中1名儿童的父亲因受不了孩子被拐的痛苦和煎熬而自杀,孩子母亲已改嫁。而14年前大儿子申聪在家里被人抢走的申军良则发出“‘买家’能联系我,愿意谅解他”这种卑微到尘埃的乞求,实在令人动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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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提到“人贩子”,网上都是群情激奋,人人切齿痛恨,但拐卖儿童案却依然频频发生,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我们知道,国家从法律层面早已制定了“拐卖儿童罪”,犯有该罪的,最高可判处死刑。按说,这样的法条对抢夺、偷盗、贩卖婴幼儿的犯罪分子理应有着很强的威慑作用,但实际上却效果有限,究其原因,浅层次是因为贩卖儿童“来钱快”,“人贩子”有铤而走险的动力,而深层次则因为有着广大的“市场需求”。

“有买才有卖”。要想更为有效地遏制儿童买卖,更应该从遏制需求方面着手,因此呼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司法层面应该是强化“收买被拐儿童有罪”意识,并大张旗鼓地宣传。现行刑法第241条明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应该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较此前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更为严厉,即只要收买了被拐卖的儿童,就构成刑事犯罪。但在随后的四年多司法实践中,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实施刑罚的案例却极其少见,甚至从未发生或发生但从未报道过。因此,司法机关有必要强化“收买被拐儿童有罪”意识,并就具体案件的刑罚结果加大宣传力度,威慑 “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欲望。

其次,公安机关要加大“拐卖儿童案”的侦办力度。“拐卖儿童案”越频发,说明“人贩子”被抓的几率相对较低。如果公安机关将“拐卖儿童案”上升到“命案”的高度去侦查,随着破案率的不断提高,“拐卖儿童案”也会直线下降。

再次,是强化基层政权的履职作用。比如某居民家多了一个来历不明的儿童,本村人不可能不知道,村长、书记也不可能不知道。而作为村级组织负责人,当然有责任上报公安。因此有必要规定,超过一定时间后依然不上报的,就应该承担“包庇”责任,除了追究其行政责任外,还应该对其实施刑罚处置。

最后,是加大打击入籍方面的“官商勾结”行为。中国是一个户籍制度极其严格的国家,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肯定没有出生证,也就上不了户口,随后上学、就学都非常困难。一般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都会通过各种关系让孩子有个合法身份。而在这个过程中,就肯定存在“利益勾兑”现象。因此,在侦破每一起“拐卖儿童案”之后,都有必要举一反三,追究被拐儿童在入籍方面的“官商勾结”行为。彻底杜绝公权力对“拐卖儿童”行为助纣为虐现象,对“拐卖儿童”犯罪将起到极其有效的遏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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