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犯罪时间,何来的犯罪事实?

花开富贵呀 2024-04-29 09:41:12

2006年,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政F根据该镇总体规划,决定将该镇饭萝岗旧石场改造兴建为饭萝岗水上公园。因挖出的石头有一部分要作为矿产品销售,该镇向广州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领了《采矿许可证》。采矿证有效期为2007年8月22日至2008年12月底。至此,在饭萝岗形成“改造兴建水上公园”主体工程和“在采矿证范围内销售矿产品”两个工程。

2011年7月20日,番禺检院向F院提起公诉,番检公刑诉[2011]951号《起诉书》对采矿证范围没有提出任何指控,却指控我明知陈某强、陈某泽和廖某威违反许可规定,严重超层越界采石而不予制上,致使这三人连续超层越界非法超采石矿570.258万立方米,给国家造成1.995903亿元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

该判决有一个最关键也最明显的漏洞:陈某强等人“连续超层越界非法超采570、258万立方米石矿”的起止时间是哪年到哪年?“乔某明知不制止,导致国家遭受1.995903亿元重大损失”的犯罪时间是哪年到哪年?对这个最关键的犯罪时间,《起诉书》《判决书》均一字不提,人为制造了一个没有犯罪时间的有罪判决。

众所周知,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常理上,没有犯罪时间就不可能有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

对这个最简单也最关键的法律原则问题,广东的检、F院所有法律文书全都故意回避不提。

2018年,我向最高J察院控告广州中级F院二审诉讼程序违法,2019年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受理,审理后移交给第三检察厅。

2020年3月,第三检查厅出具高检三刑申审通(2020)6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高检三通知书》)。

《高检三通知书》没有回避“犯罪时间”问题,通知书第2页第1行写出“关于申诉人提出的犯罪的起止时间认定”一句,但不作任何解释,直接称本案判决“事实清楚”“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对这个没有犯罪时间的有罪判决,从2020年开始,我多次向最高检信访提出质疑,申请举行公开听证。

今年3月,我向最高检所有检察长寄了两次信访函,向该院检务督察局郭某某、王某某两位局长寄了三次投诉信。但对我多次信访提出的质疑,最高检不仅一字不解释,反而多次回复短信称“您反映的案件已办结,请您息访息诉”。特别是今年3月4日下午,最高检12309检察服务中心窦女士打来电话,叫我将诉求罗列出来,供他们研究。我将《高检三通知书》的矛盾归纳为三点主要质疑,要求依法排除矛盾。然而,3月5日下午,最高检又发来短信,仍然称“您反映的案件已办结,请您息访息诉”。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上述做法,完全违反相关诉讼法的规定,与最高检的文件和童某明、陈某庆等领导对新闻媒体的讲话完全背道而驰!

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刑事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判决书》连被告人犯罪时间都没有,《高检三通知书》明知乔某对此提出质疑却一字不解释。试问:没有犯罪时间,哪来的犯罪事实?没有犯罪时间,《高检三通知书》却称本案判决“事实清楚”“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这就是故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2022年3月9日,陈某庆副检察长答记者问题时指出:“控告申诉案件大都是诉讼结果生效,程序已终了的案件,但当事人仍不满意,继续向检察机关反映”。对于这些“老大难”问题,绝不能仅仅做到程序回复就结束了,而是要通过院领导包案、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各种措施,以求极致的精神把案件办好,把信访矛盾化解掉,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才真正落实到位。检察长要包案办理已办终结手续后再信访的“骨头案”“钉子案”;逐级建立重复信访积案库和常态化逐案攻坚化解工作机制,创新建立绿、 橙、红“三色信”分类办理制度,开展干件重复信访逐案交办督办行动,常态化开展重复信访治理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复信访。

今年全国两会最高检的工作报告表示要“持续加强信访矛盾源头预防和积案化解”。

院领导答记者问、全国两会最高检的工作报告都讲得这么清楚,而最高检(第三厅)的短信却一再以“已办结”为由,将我多次信访质疑拒之门外,这种做法到底是代表最高检的意见还是第三厅承办人的个人意见?

如果是代表最高检的意见,则陈某庆副检察长答记者问,全国两会最高检的工作报告就是糊弄百姓?

如果只代表第三厅承办人的个人意见,最高检领导就应该依法纠正承办人这种错误行为,用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威严,维护最高检察院的信誉!

鉴于多次向最高检信访甚至投诉,都被第三厅承办人以“已办结”为由挡在门处,最关键的“犯罪起止时间的认定”至今没有结论,我不得不通过媒体向最高检领导呼吁:请最高检不要回避我提出的具体质疑——只要能找出《判决书》哪1页哪1行写了我“导致国家遭受1.995903亿元重大损失的犯罪时间",这个官司我就不打了!否则,这个案件不可能做到“已办结”!

希望最高检能真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督F院对《判决书》没有犯罪时间却作出有罪判决这个明显的错误,依法作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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