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晚上8:30左右,宁夏银川兴庆区富洋烧烤店发生爆炸,造成31人死亡,7人受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因此,本次爆炸符合特别重大事故的标准!
事发后,各种消息满天飞,有一些相当不靠谱。
例如这则《宁夏银川爆炸烧烤店连夜注销,经营者名下9家公司身价千万》。
为什么不靠谱呢?
1、市监部门晚上不办公,第二天又是端午假期,怎么注销?
2、注销程序涉及多个部门,除了市监,还有税务、公安(公章)、人社(社保)、媒体(公告)、银行(账户)等,走完整个流程至少需要两个月。
就算节假日加班,也不可能连夜注销!
6月22日,该烧烤店店长、股东和工作人员等9人被控制,并冻结了资产。
6月24日,有四人被刑事拘留,分别是经营者马某某、股东张某显、股东刘某、店长索某富。
以上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烧烤店总店长海某和工作人员李某翔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擅自更换与液化气罐相连接的减压阀。
由于海某和李某翔这两名直接责任人已经死亡,不追究刑事责任,但经营者和管理者(店长)是要负责任的。
有人提出疑问,为什么股东也被刑拘了?
如果上市公司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还会牵连普通股民吗?
这种想法多虑了,只有参与经营的股东才会对安全责任事故负责。
通常来说,公司规模越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倾向也越大。
上市公司的规模都不小,一般由控股公司或实际控制人经营,普通股东只是对董事长人选、修改公司章程、增减资等特定重大事项参与表决,不会涉及具体业务。
这家涉事烧烤店全名叫“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民族街店”,是一家个体户,名称中没有“有限公司”或“合伙”字样。
个体户是单干的,没有法人资格,因此没有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概念;负责人叫“经营者”,该烧烤店的经营者是马某林。
而“股东张某显和刘某”的说法不太严谨,官方称他俩为“实际控股人”。
这是怎么回事呢?
富洋烧烤是一家连锁店,有若干家分店。
但普通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不同,注册实体没那么严谨。
以银行为例!
总行叫做“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叫“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越秀支行叫“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出于金融监管的需要,银行总公司、分公司和支公司的关系十分清晰。
而普通工商企业就五花八门了!
有的像银行那样很严格,也是总分支结构;但大部分没那么讲究,各网点互相独立的,甚至公司、合伙、个体户三种形式混用。
总之,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哪种方便就用哪种。
因此,马某林很可能只是其中一家店的挂名经营者,实际出资人是张某显和刘某;也有可能三人都是实际出资人,同时参与了具体业务的经营决策!
因为死的人实在太多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