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万达集团多名高官因涉及贪腐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引发舆论关注。
据媒体报道,被公安机关抓捕的万达高管包括万达集团高级副总裁刘海波、集团总裁助理兼北区公司副总裁邹海荣和北京冀北区总经理卯向东等人。
原因是因为合作方举报,“涉及金额巨大”。知情人士称,三人涉嫌犯罪主要是“拿了人家的好处”。
作为民营企业的高管拿合作方的好处,或者说吃回扣、受贿,一直以来并非个案。但像这样的事,最后出动了公安抓人可以说很少见。
比如像恒大两年亏了8120亿、负债2万多亿的民营企业,就没听说因为内部反腐抓了类似万达这类层次的高管。
长期起来,不管是法律层面,还是实践司法层面,就没把民营企业反腐和国企、党政部门反腐作同样对待。
很多民企老板即便知道手下员工拿了合作方的钱,并因此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大多也就把这样的员工开除了事,根本没想过通过公安抓人的方式来惩治员工腐败问题。
在法律层面,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罪名。适用的对象是国有企业员工,与民营企业没啥关系。
现实就是民企员工因为贪腐损害了民企利益,要从司法层面惩治员工是很难的。
但最近感觉风向有变化。
不仅出现了上述万达多名高管因为“拿了人家的好处”被公安机关抓了,政策层面也开始重视民营企业反腐,并把这事看成是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大举措。
在上个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其中第四部分“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中的第十一条就明确指出:
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出台司法解释,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
不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要求依法加大对民企工作人员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近日最高检也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要求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
此外,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也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重在严惩行贿犯罪、治理民企腐败。
草案增加了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条款,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
万达多名高官就是在上述政策面出现大变化的背景下被抓的。
未来还有不有更多像万达这样的民企高管因腐败被抓?大概率是肯定的。
政策面接二连三出台新政要惩治民企腐败,只抓万达几个高管显然不大可能。
但民企反腐要达到今年不断有国企高管被查这样的层度,也不容易。
就像上面万达几名高官被抓,原因是行贿的合作方举报。如果合作方不举报,要抓万达这几名高官基本不可能。现实中,行贿的人翻脸,又去把受贿的民企高管举报了,这样的案例并不多见。
另外,民企反腐不像国企反腐,可以先由纪委监委先把人控制起来,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必须是要刑事立案后才可能抓人。(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