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适当支持“知假买假”维权索赔行为,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在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主体作用和监督作用。但是,“知假买假”行为具有两面性,一方面鼓励老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击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有可能会产生扰乱市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破坏诚实信用的社会环境等问题。面对实践中出现的恶意索赔现象,我国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方面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既发挥“知假买假”者的监督作用,让违法生产经营者吸取教训、改正违法行为,又避免“知假买假”者滥用权利,损害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另一方面坚持系统思维,就线索移送和司法建议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发现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行为,可以向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或者向行政机关或生产经营者发出司法建议,从根源上解决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问题,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有利于健全我国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格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作者:全国政协委员、辽宁省鞍山市政协副主席、市科技局局长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