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5日,叶某入职于L照相馆从事前台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月。L照相馆于2023年1月16日开始春节放假。2023年1月27日,叶某向L照相馆请事假。L照相馆不予允许,并要求叶某于2023年1月29日到岗。叶某未按时到岗,之后也未为L照相馆提供劳动。2023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15日期间叶某的工资为2500元。L照相馆仅支付了430.1元,尚有2069.9元工资未付。
2023年3月11日叶某曾以L照相馆作为被申请人,向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2月15日支付1月份2023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15日期间工资2500元;2、2月15日支付1月份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500元(2500元/月*0.5*2)”。L照相馆提出反申请,请求“1、要求叶某全额赔偿L照相馆直接经济损失3500元;2、依法补缴社保,要求叶某返还L照相馆12月份发放的800元社保补助,并支付3个月社保个人需缴纳部分,1246.5元(415.5元/月*3个月)以及承担一半滞纳金89.5元(275天*1301.87/10000*5/2)”。
2023年8月3日,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一、由L照相馆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叶某工资2069.9元;二、驳回叶某本申请中其他仲裁请求;三、驳回L照相馆反申请的仲裁请求。”
法院认为双方对于曾经存在劳动关系无异议,针对争议焦点:一、关于叶某要求L照相馆支付2023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15日期间工资及1月份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在案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法定情形,认定工资为2069.9元,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L照相馆要求叶某赔偿直接经济损失3500元、缴纳社会保险及返还社会保险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L照相馆同意叶某于2023年1月29日返岗。但叶某未按时到岗,也未提前三十日通知L照相馆解除劳动合同,给L照相馆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叶某的工资情况、L照相馆提交的证据等,L照相馆要求叶某赔偿2023年1月29日至2023年2月19日的损失3500元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叶某应赔偿L照相馆损失1430.1元(3500元-2069.9元)。
L照相馆、叶某之间关于补缴社保及返还社会保险补助等相关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对于该部分的请求,法院将不予审查。叶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一、叶某赔偿L照相馆损失1430.1元。
二、驳回L照相馆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