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奇案:农妇“强奸”,疑是比窦娥还冤?!
周大开
案情简述手里有一份传来判决书,说的是贵州金沙县太平乡某村涉案农妇张某某,先后两次将万某一拉拽到杨某一家(万系未成年女孩、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杨系张某某夫家侄子。万、杨早已按当地农村习俗过礼,双方订立了婚姻关系),强迫杨、万发生性关系,故此,张某某构成强奸罪,被判刑五年零三个月!
刑 事 判 决 书
笔者通过研判该判决书,似觉疑点太多,故前往访查,发现该案果真存在十多个疑点——
一疑:公安涉嫌违法办案
从当地公安自己出具的书面材料可知:报案人万某一(女)的亲属万某二系金沙县原太平派出所辅警、案发时为公安局警犬中队辅警,并非办案人员,但却直接过问或者参与办案——
1.张某某涉嫌强奸罪被抓获当天,她坐在办案中心桌边,竟然“碰巧”看到不是办理本案的万某二在翻阅本案卷宗材料!
2,不是办理本案的万某二,非常“碰巧”在看守所协助看守张某某!(见附后公安文书)
《金沙县公安局督察通报》的图片
一个非常浅显的道理,不是办理本案的万某二既然能够明目张胆地看卷宗、当看守,那么万某二私底下就有可能暴恐杨某一、教唆万某一及其家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万某二私底下就有可能和其他办案人员沟通,或者授意,特别“关照”张某某、杨某某!可否把抓捕、讯问杨某一、张某某时的全程同步录音视频(包括将其从派出所、看守所带往讯问室沿途)提供给律师?
二疑:四个关键监控通通坏了?
一审判决书称:案发后,经民警调取被害人万某一家周边的监控,并未找到农妇张某某家至万某一以及至杨某一家的有关该案的相关监控记录!
事发地监控视频截图
可是,经笔者到案发现场踏勘,发现“强奸案”涉案人张某某到案发地(万某一和杨某一家)必经路段一共有四个监控(见附后图片),那么请问:民警调取的是其中一个监控没有相关记录,还是连同其他三个监控一起都没有相关记录?
再则,根据判决书所述,张某某先后两次(一说三次)把万某一强行拉拽到其侄子杨某一家,难不成这四个监控、前后两次都“碰巧”坏了或者是停电,这世界上有这么“碰巧”的怪事吗?
唯一合情合理的解释只能是:根本就没有张某某拉拽万某一的事实,进而更没有张某某强迫杨某一强奸万某一的事实!
难不成沿途四个监控全是“聋子、瞎子”?
三疑:可以“轻证据、重口供”判案?
本案中,两个当事人——万某一(女)和杨某一分别陈述,称万某一先后两次(一说三次)被张某某拉拽而去,供杨某一强奸,那么这两次的沿途共有8个(次)监控(证据),既然公安调取监控没有发现张某某影像记录,也就是反证了两个当事人说谎!
可奇怪的是,判决书最后却定论张某某强奸罪成立,亦即张某某先后两次拉拽万某一前往,被杨某一强奸的事实成立!
其实这就是典型的“重口供、轻证据”而判!
如果只以口供定案,那么乙可否花钱在大街上找两人或者多人,书面证明或者当庭作证:甲借了乙500万元,而乙又找不到转账记录或者其他影像予以佐证,那么法院是不是也可以判决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呢?
四疑:公检法涉嫌采信孤证或者疑证判案
本案中,唯一锁定案件“事实”的只有三人的所谓证人证言:
一是“受害人”万某一本人的虚假陈述(详见附后);
二是传来之证人证言——万某一母亲从女儿处得来的虚假转述;
三是强奸犯杨某一在疑是遭受恐吓、刑讯逼供情况下得来的所谓供述(详见附后)!
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严重精神病人(本案万某一的智商只相当于9岁孩童)的陈述,不能作为直接证据,那么其母亲从女儿口中得来的转述证言,同样不能采信!
那么下面就只剩下杨某一所谓的孤证供述!而从卷宗材料可知,杨某一的这一个孤证又存在明显的被刑讯逼供或者被恐吓后而违心说谎!(见后面详述)
那么在以上三个证人证言都存在严重瑕疵、根本不能锁定本案事实的情况下,本案判决之严谨性、科学性就严重存疑!简言之,本案存在严重的“重口供、轻证据”判决!
五疑:公安疑有恐吓、逼供?
杨某一服刑后,其家人视频探监时,杨某一说,万某一不是被张某某拉去、帮忙按住并逼迫他强奸的,每次都是万某一自己到他家,自愿和他发生关系的。
杨某一在视频探监中说,当初民警抓他时,把他尿都打出来了。在当地太平村街口的三岔路口,民警又用手拐子(手肘)拐打他!(有录音视频为证)
结合后来公安局警犬中队辅警万某二(系万某一的亲属)在办案中心翻阅卷宗,在看守所协助看守农妇张某某;结合杨某一在询问笔录里的第一句话就是:“我说的和你们(指公安)说的一样”(办理案件的都知道:接受讯问的人,往往在讯问笔录的最后一页才写上:“以上内容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结合杨某一在卷宗里和庭上多次说:“爸爸妈妈和这个事情(指强奸案)没关系”,由此可否推论:办案人员在审讯前,早就对杨某一做足了“功课”,存在恐吓或者刑讯逼供之嫌!
六疑:张某某手机的所谓邀约信息到哪去了?
本案中,“受害人”万某一在讯问笔录里说,张某某强行将她的衣服脱掉后,张某某打电话叫杨某一进房间对她实施强奸。
可是判决书却显示,公安机关经对扣押的张某某、杨某一手机相册及文件管理夹进行查阅,未查找到相关相片及视频资料,由此可以反证,万某一所说纯属谎言!
既然不能锁定万某一所说之真实性,那么何来张某某打电话喊来杨某一强奸万某一之定论?
为何凡是对张某某有利的影像(包括通话清单、沿途监控)证据,公安都不能或者不提取到案呢?
可疑不?
七疑:张某某坐直升飞机到达案发现场?
假设判决书所述“张某某两次拉拽万某一到杨某一家”的事实成立,但是,从公安调取沿途的四个监控来看,又没有相应的影像予以佐证,难不成张某某是坐直升飞机,从400米外的地方,沿途避开了四个监控,而且是前后两次全部避开?而且还是拉拽着万某一避开,有这种可能吗?可否进行现场测试?如果测试不成立,那么本案疑点就更重!
难不成像这样 坐直升飞机绕开监控?
八疑:两次案发,当事人父母都“碰巧”不在家里?
从卷宗材料可知,杨某一和万某一系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的婚恋关系,且两人对双方父母均改口称谓爸爸、妈妈,时常你来我往!
从实地踏勘可知,张某某与杨某一、万某一不仅不是邻居,而且还分别相距400多米,张某某在没有提前与杨某一、万某一分别邀约的情况下,张某某是怎么准确知道其双方父母都不在家,而去实施拉拽他人、逼迫强奸?而且不是一次“巧合”,更是两次“巧合”,有这种可能吗?
更为关键的是,所谓的案发那段时间,即2020年农历10月前后,杨某一的父亲因为车祸,一直在家卧床静养,从未离家(见附后证据)!
杨父的调查笔录图片
杨父出具书证证实,所谓的案发那段时间,他从未看见张某某带着万某一去过他们家里!
难不成张某某先后两次拉拽万某一到杨家时,张、万两人都变成了苍蝇,专门避开杨父,从天而降,从门窗缝隙而入?
可信吗?
九疑:杨某一的翻供为何不予核查?
如上所述,既然本案至关重要的孤证证人——强奸犯杨某一,服刑后在监狱里说(视频通话),他幺娘张某某是冤枉的,他当初在侦查期间所说的,其幺娘拉拽万某一到他家,并逼迫他强奸万某一,这些情节都是假的,他当初是在遭受民警恐吓、殴打的情况下,违心乱说的,很对不起他的幺娘张某某。
为什么杨某一在公安审讯和法院庭审时,他对案情的所谓表述,与入监后他跟亲人就案情的真实所述,存在着两个相反的版本?
我们可否这样推论:杨某一在庭审时“幺娘张某某拉拽万某一到他家,强迫他强奸万某一”的表述,是因为先前在公安审讯他时,他遭到了恐吓和刑讯逼供,心理上极度恐惧,以至于在法院审理开庭时,他看到着装戴大盖帽的公诉人、法官、公安等,仍然心生恐惧,不得不继续违心地按公安审讯他时的训令,背诵所谓的案情经过?!
为 什 么 不 核 查 呢
既然杨某一入监后和入监前的表述,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反差,那么有关方面为何不采取科学有效之方式方法,再对杨某一进行复审复查,以得出最精准结论?
十疑:佐证真实性的他人证言为何不予调取?
杨某一服刑后,其家人视频探监时,杨某一表述:案发前的上半年农历四月左右,杨某一先后在其幺娘家(本案张某某)和其堂哥杨某三家,分别对他们说,他和万某一发生了性关系!
杨某一的这种自然表述,与在监狱外的杨某二早前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里,关于杨某一 早已与万某一自愿发生了性关系的表述,情节基本一致,由此可否推论,杨某一表述的真实可信,即案发半年前他就和万某一自愿多次发生了性关系,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半年后万某一还是处女之说,并由此进一步佐证了万某一之谎言,同时也佐证了杨某一在公安机关的所谓供诉严重存疑!
干嘛不像这样顺藤摸瓜呢
对此,同在监外的杨某三(杨某一堂哥),其录音内容同样证实了杨某一在案发半年前,在杨某三家里讲述其与万某一发生了性关系!
可是,当张某某之律师申请法院调取杨某三的上述证人证言,以达到三人(杨某一、杨某二、杨某三)所述内容的高度一致,进而佐证万某一、万母所述之虚假性(即所谓的半年后张某某将某一拉拽至杨某一家,逼迫杨强奸时,万还是处女之谎言),再进而佐证张某某“强奸罪”的不成立时,令人倍感蹊跷的是,几级法院都不予调取!
为什么?
十一疑:既然可以说四次谎,为何不可以更多次说谎?
1.本案中,万某一说,她先后两次被张某某拉拽而去,可是没有沿途监控予以佐证,由此说明其言虚假!
2.万某一说,其中一次她被张某某拉拽时摔倒,被太平中学姓王的老师扶起。可是经公安查证:未发现万某一所述的该证人。
3.万某一说,张某某强行将她的衣服脱掉后,并恐吓她,然后打电话叫杨某一进屋强奸她!
可是,经公安机关查证,张某某和杨某一并无通话记录,由此再一次证实万某一所言之虚假性!
4.万某一说她被杨某一强奸期间,她还看到张某某用手机在隔壁家楼上拍录。
可经实地踏勘,强奸案案发房间,与邻居家相邻墙之间,根本就没有门窗,何来看到张某某在隔壁家拍录?
还有,即或张某某想从隔壁家一楼走上楼顶,难不成隔壁家那天也刚好没人?难不成隔壁家那天专门开着门,供张某某进出方便?相应的监控或者证人证言在哪里?
从上可知,一个很浅显的道理:万某一既然可以一而再、再而三地编说谎言,那么她的其他陈述(比如本案所谓的发生经过),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也是编说的谎言!
十二疑:本案疑是有人导演办案
从卷宗材料大量的证人证言可知,张某某在未被抓捕前,即将成为姻亲关系的万某一和杨某一双方父母以及众多亲友,双方就如何处理万某一卵巢囊肿治疗一事而进行了多次调解,这期间,万家只字未提张某某拉拽、强迫万某一供杨某一强奸之事。
后因双方调解无效,杨某一 家确因杨父当年车祸负债累累、无力出钱为万某一治疗卵巢囊肿,万家气愤之下,便到公安机关报“强奸案”了!
原本是一桩美好的婚事,却因“没钱治病”引发的婚姻纠纷,被人从中“导演”,于是,万某一本人及其父母,以及杨某一的询问笔录里,就有了张某某恐吓、逼迫杨某一强奸万某一的“详细”表述了!
人 为 导 演
更为离奇的是,在办案机关第一次认定作案时间为“2020年农历9月份的一天”(这一天,张某某为他人接亲,有朋友圈视频为证),在张某某有铁证证明自己没有作案时间后,办案机关便把作案时间变更为“2020年农历10月份的一天中午”(见卷宗材料)!
因为变更时间后,没有了准确的具体的作案时间,办案机关将其办成了“葫芦案”,导致张某某及其家人,无法按这个模糊的案发时间,去对应地精准自证张某某没有作案时间,从而导致张某某只能眼睁睁地蒙冤入狱!
试问:在科技高度发达的大数据时代,作案时间真的无法查实?在办案机关确定的案发时间不利于“导演”办案而有利于张某某时,办案机关可随意变更或随意圈定案发时间?其中有否猫腻?
从整个案件的诸多疑点来看,似乎可以推论:如果没有万某一那位亲属公安(万某二)公开的“碰巧”参与办案和可以预想的私下“导演”,那么万某一就不会编说那么多谎言;如果没有万某一的亲属公安或者其他公安人员对杨某一的恐吓加刑讯,那么杨某一与万某一关于案发经过的“描述”,就不会那么高度吻合,恰是一个模子!
当然了,这一切都是“假设”,是否如此,聪慧的读者自会甄别。
其实,本案中,根据以上多人表述可知:既然杨某一早在半年前已和女友万某一多次发生了性关系,那么何来的半年后,由“强奸犯”张某某强迫侄子杨某一对万某一“破处”?
一个基本的常理:青春期的一对恋人,早就多次发生了性关系,还需要他人再强迫两人发生关系吗?
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家里的猫喜吃鱼,还需要猫之主人强迫猫吃鱼吗?
需要教唆、强迫猫吃鱼吗
十四疑:张某某助人强奸,动机何在?
张某某夫妻已育有一男、二女共三个孩子,前途看好(其中一孩正大专实习,一孩正上大专),张某某与杨某一仅是婶侄关系,杨某一是否结婚生子,与张某某无厉害关系,傻子都不会去做本案中 只利他人而毁掉自己的蠢事,去帮助他人违法犯罪,而拿自己子女的大好前程和自个儿的命运当儿戏!
同时,本案中无任何无证据显示,杨某一及其家人用金钱等方式,让张某某帮助杨某一强奸受害人。
一个基本的常识,任何人的言行都带有目的性。那么张某某助杨某一强奸,其目的何在?动机何在?实在是无法解释!
实在是没有犯罪动机啊
十五疑:万母涉嫌诬告陷害或者报复
本案的来龙去脉可能是:有婚恋关系的万某一、杨某一发生多次性关系后,万某一因患卵巢囊肿治疗时,杨家未能积极出钱医治,万母以为是张某某从中作梗(因为张某某的丈夫杨某二是杨氏族长,张某某的说话很有分量),加之万母之夫10多年前因琐事和张某某之夫发生过斗殴,故此,本案中,万母涉嫌诱导女儿万某一报了假案,说张某某先后两次拉拽女儿,并逼迫杨某一强奸女儿!(当然了,这仅仅是猜测)
综上总述,本案疑点,实在太多太多了!
那么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推定其无罪,至少应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审,不能判予实刑!
可是,本案在金沙县、毕节市、贵州省三级法院审理中,均实锤张某某构成“强奸罪”,并判处其五年零三个月徒刑!
好在张某某家属坚信:真的假不了,假的早晚要被戳穿。他们相信中央,拟将此案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欢迎对本案感兴趣的朋友,各抒己见,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