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受到刑事处分,视同缴费年限还能计入?九旬复函有效

慕梅说趣社会事件 2024-11-06 09:24:44

很多人都很关心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尤其我国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年头并不算太长,计算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时,往往存在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两种,而在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中,还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那就是职工受到刑事处分或者开除处分的,这种还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吗?

实践中其实早有定论,相关案例也不少,这里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为例。

(案例来源:(2016)最高法行申请3962号)

一、基本案情

1972年12月,贾某应征入伍,1988年1月转业至沛县某银行,1998年调入沛县某信用社。2003年9月,沛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贾某拘役六个月(自2003年4月17日起至2003年10月17日止),没收非法所得25000元。后某信用社鉴于贾某犯错情节较轻且没有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同意恢复上班,并按照1972年入伍起计算工龄为其发放工资和缴纳保险费用。直至2013年1月,因贾某年届60周岁,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提交相关材料给人社部门审批时,江苏省人社厅在审批表中载明贾某工作时间为1995年1月,审批表中“参加工作时间"的实际含义为贾某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贾某对省人社厅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驳回贾某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本案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有误,裁定指令江苏省高院再审。

理由如下:

1、江苏省人社厅作出审批时依据文件之一为《全国总工会复函》,但该函是针对职工贪污而被判处刑罚的情形,本案中贾某系因企业人员受贿罪而被判处刑罚,适用该复函的前提不具备,因此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实际应该适用的是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虽然该函一样明确了受过刑事处分或者开除处分的,应当重新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但这句话后面还有一句: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即是说,根据740号复函,受处分人以前工作时间要不要计入工作年限,是有一点回旋余地的,情节较轻、经任免机关批准,则可以计入。

本案中贾某是不是符合这点,要具体审查后才能认定,但当初行政机关做出决定时,没有正确适用法律,导致贾某不能有针对性提出证据,现在法院应当审查这方面的证据。

2、贾某是符合但书情节的,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认定事实不清。贾某在诉讼中提交了证据,即其退休单位出具的《证明》,2006年8月、2007年9月工资单,表明其在2006年计算的工龄年限36年,2007年计算的工龄年限37年。

最高法认为,740号复函没有明确特定的批准形式或者要求,因此任免单位的批准是有自主权的,单位同意贾某继续工作,并按其入伍起计算工龄发放工资等,实际就是以行为表示批准合并计算,所以本案是符合740号复函规定的较轻情节的。

三、小结

本案揭示出两个裁判规则:

一是关于受刑事处分人以前工作时间要不要计入年限的问题,740号复函虽然年代久远,但至今仍然有限,不仅这份2018年的最高法裁定在用,即使2024年,也有不少法院的裁判文书仍然在适用这一规定,是现行合法有效的,也是体制内对工作人员切勿沦为犯罪分子的一种震慑:犯罪就可能清零,视同缴费年限化为乌有!自己想明白吧!不得不说,这招其实挺管用,至少对于普通的工作人员是很有震慑威力的。

二是但书较轻情节。也并非所有的刑事犯罪都当然地清零,像本案这种虽然受到刑事处罚,但仍被原单位接纳,也愿意合计计算工作年限发工资的,是符合但书规定,可以连续计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也计入的

当然,司法实践中,这类情况较少,即使有也体现在过失犯罪等轻微刑事犯罪上,对于公职人员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的,原单位宽免接纳的几乎没有,而这类受到刑事处分的人诉讼、信访的也最多。

视同缴费年限,多少有点福利优待的意思,实际并没有缴费,只是政府愿意承担这部分费用,但当你涉及到刑事犯罪时,政府不乐意给这福利了,还怎么硬要?

这大概就是740号复函传达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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