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保障房最新进展来啦!

掌上话龙江 2024-09-04 02:16:56

哈尔滨是全国保障性住房建设

首批35个试点城市之一

去年哈尔滨3个保障房项目全面开工

最新进展如何

快来看看吧

哈尔滨首批启动南岗区同济街、道外区四海路、香坊区红星村3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3个项目总用地面积7.89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3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17.7万平方米,可提供保障性住房2000套,预计2026年可以交付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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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同济街项目

项目进展:目前,土方和桩基础工程已完工,工人们目前被分成5个班组,通过24小时流水作业方式进行施工,预计该项目年底主体可完成50%。

图源: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同)

项目简介:南岗区同济街地块项目规划建设住宅楼3栋,可提供建筑面积约45至112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336套,其中26层1栋、24层1栋、21层1栋,均为一梯两户,南北通透,预计配售价格不高于建筑面积73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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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四海路地块

项目进展:土方工程已经完工,工人们正在项目现场进行桩基础等施工。

项目简介:道外区四海路地块项目位于大有坊街、南棵街、四海路、规划路围合区域,容积率约2.4,项目规划建设住宅楼8栋,可提供建筑面积约48至112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878套,其中26层2栋、24层1栋、18层1栋、17层2栋、16层1栋、11层1栋,均为一梯两户,南北通透,预计配售价格不高于建筑面积58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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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坊区红星村地块

项目进展:土方工程已经完工,正在项目现场进行桩基础等施工。

项目简介:香坊区红星村地块项目位于香明街北侧,紧邻东三环电碳路,项目规划建设住宅楼8栋,其中22层3栋、15层3栋、10层2栋,可提供建筑面积约82至111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786套,均为一梯两户,南北通透,预计配售价格不高于建筑面积49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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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型图(初步确定)

关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配售和管理等问题

哈尔滨市住建局

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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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发〔2024〕2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解决工薪收入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规范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统筹规划,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配售对象、套型面积、配售价格、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封闭配售的具有保障属性的住房。

第三条 哈尔滨市九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封闭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公开透明、封闭管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保障性住房信息平台。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保障性住房供应配售、封闭管理等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各区、县(市)政府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配售价格和面积标准

第六条 在保证项目资金整体平衡的前提下,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新建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均价,由市住建部门依据建设单位申请,组织市发改、资规、财政、税务、国资等部门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呈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由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主要包含划拨土地费用、前期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配套工程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政府规费、其他费用。税金按照现行各项税(费)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利润符合国家要求的适度合理利润。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中,不得计入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不得计入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 存量住房转化的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均价,由存量住房建设单位结合房屋成本及周边住房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最终确定的配售价格均价,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拟定单套房屋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按照保基本的原则,新建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70-110平方米。引进人才住房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存量住房转化为保障性住房的,结合现有房源实际,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三章 配售管理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配售制,统一纳入我市房屋联机备案系统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的购买资格按照《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准入管理办法》执行。取得《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的家庭方可购买保障性住房。每个申请家庭只能享受且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采取摇号等方式组织选房配售,原则上一个项目一个配售方案。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如下工作程序进行公开配售:

(一)发布保障性住房项目公开配售公告。

(二)取得《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的申请家庭按项目进行意向购房登记。

(三)按照配售公告确定的摇号规则,通过摇号确定选房排序并组织自选房号。申请家庭放弃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限内选房的,选房资格作废,按顺序依次递补。

(四)申请家庭选定住房后,签订认购协议,并交纳认购金后视为认购成功,认购金的退还条件按认购协议约定执行。

(五)组织认购成功的家庭办理签约手续,签订《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缴交购房首付款或全款,认购金转为购房款。贷款购房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认购成功的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

(六)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后,办理房屋进户入住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经审核准予登记的,应当在预告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中注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闭管理”,同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四章 封闭管理

第十六条 对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形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第十七条 因继承、离婚析产等发生保障性住房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中注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闭管理”,同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因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其余的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指定机构回购。

第十八条 购买家庭取得保障性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五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如长期闲置、确需转让、因辞职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的,可由政府指定机构按规定予以回购,再行配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具体回购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款+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利息按照签订回购协议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按照房屋本体平均50年(年折旧率2%)、装修平均10年(年折旧率10%)和交付使用年限进行计算。房屋本体及装修价值均折完即止。购房家庭自行装修及对房屋的添附成本在回购时均不予计算。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房屋本体+装修)]+[原购买价格(房屋本体+装修)×申请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房屋持有年限)]-[原购买价格(房屋本体部分)×(交付使用年限×2%)]-[原购买价格(装修部分)×(交付使用年限×10%)]

房屋持有年限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日期起至签订回购协议日期计算,不足一年的期间不予计息;交付使用年限从交付日期起至签订回购协议日期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二十条 申请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未设立居住权、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均已结清。

(四)未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或者违规违约行为已改正。

第二十一条 已被回购的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保持房屋购买时或回购时状态,不可对房屋结构和装修进行破坏。对破坏房屋结构和室内装修的,破坏部分费用由原购房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已被回购的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未在限期内搬离的,回购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同时期同地段市场租金征收回购后房屋使用期间租金。

第二十三条 再行配售价格根据房屋回购价格并结合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 长期未出售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购买意愿的,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购买。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除用于申购家庭购置该套住房时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抵押外,不得用于其他类型的抵押、担保及个人偿债等。

第二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和其他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于工商注册。购房家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

第二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应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购房人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基本公共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解释。未尽事宜另行制定相关文件。各县(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哈尔滨日报 哈尔滨人民政府 摄图网 本地宝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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