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妻子过世娘家姐妹争夺遗产公证遗嘱真实合法性存疑

小布爱画画 2024-09-18 15:27:34

“继承 ”是与千家万户息息相关的法律主题,每一个继承纠 纷案件,都是一次关于“生死 ”背后的法律思考和对话。近日, 深圳法院审理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引发争议。

孙先生与妻子陈某于 1994 年在深圳龙岗登记结婚,婚后生育 一双儿女。然而天不遂人愿,噩梦降临这个家庭,妻子陈某基因 突变,导致孙先生的儿女也于 2016 年、2018 年接连患恶性肿瘤 病逝,妻子陈某也在经历 20 多年病痛折磨后,于 2021 年 4 月 5 日与世长辞。陈某去世后孙先生发现自家房产证、妻子的个人银 行卡及其他财物被其姐妹占有,对方以持有陈某遗嘱公证书为由 要分割孙先生的家产,双方对薄公堂。

陈某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立下公证遗嘱,明确将其“个人财 产 ”留给母亲 12%、大姐 15%、二姐 12%、妹妹 61%。孙先生夫妻 名下共有 5 套房产,广州荔湾房产来源于赠与外,剩余 4 套房产 均为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购入或自建。其中,深圳宝安 10 层自建房 登记在孙先生名下,惠州大亚湾房产登记在陈某名下,深圳龙岗 房产、深圳罗湖房产在 2020 年 7 月由双方名下变更登记在陈某名 下,深圳罗湖房产在 2021 年 2 月被陈某以260 万价格出售,余  208 万存于陈某银行卡。

龙岗区法院一审认定深圳龙岗房产、广州荔湾房产、变卖深 圳罗湖房产的208 万现金均为陈某的个人财产,按照遗嘱由陈某 母亲和姐妹继承相应份额,同时确认惠州大亚湾房产和车辆为夫 妻共同财产,孙先生和陈某亲属各占 50%份额。10 层自建房虽确 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判决第一层两间商铺由孙先生管理、 使用和收益,其余九层由陈某母亲和姐妹继承。

对于法院判决孙先生甚是惊讶,据《民法典》规定:遗嘱所  指的财产如果是夫妻结婚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除有财产约定协议的外。每人立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所有财产  的份额。遗产分割时应该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  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有约定的双方必须以书面的  形式进行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才具有法律效力。没

有书面的约定无论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 妻之间加名、减名、过户,均不构成财产的实质转移,均属夫妻 共同所有。孙先生表明从未与陈某签订任何财产约定。

陈某有遗传性肿瘤基因,确诊各种恶性肿瘤、癌症等 17 种疾 病,儿女也因其遗传基因患肿瘤疾病去世,20 多年来他从未抛弃 与放弃对妻子和孩子的治疗与照顾,光治疗费都接近都花了几百 万。但一审法官认为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少分或 不分,直接判决两套房产属于妻子个人所有,对于妻子名下卖房 的现金财产直接不予分割,10 层自建房也仅分割 1 层给自己,明 显带有个人主观偏袒,丧失中立态度。一审法院将处理离婚纠纷 的规则适用于继承纠纷,突破了遗产分割是对夫妻共有财产一人 一半的原则,属于变相的将遗嘱纠纷当离婚案件进行了一次实体 审理,属于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

孙先生上诉至深圳中院,二审改判广州荔湾区房产为夫妻共 同财产,孙先生占50%份额,改判 10 层自建房其中 5 层归孙先生 所有。但对于曾经变更登记的深圳龙岗房产及 208 万现金财产, 二审仍认定为陈某的个人财产由陈某的姐妹继承。二审又将一审 的事实认定错误进行了延续,又进行了一次错误审判。

遗嘱公证多处违规 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二审判决后,孙先生回想起妻子去世前后发生的种种,陈某 姐妹各种阻扰自己及家人与妻子沟通见面,违背医嘱带妻子出院 按摩接受所谓“偏方治疗 ”,妻子去世当天晚上,其姐妹们拿着 妻子的银行卡去海鲜酒楼消费庆祝。接着第二天、第三天拿着妻 子的多张银行卡疯狂取款和转账共计 17 万。加上遗嘱公证过程存 在多处违规,孙先生对遗嘱公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

1、陈某基因突变身患 17 种疾病其中 7 种为癌症和肿瘤。立

遗嘱是危重去世前 9 天,服用几十种药物已经影响其大脑神经系 统、行为能力。加上一级护理、 Caprini评估量表评分 8 分、失 血性休克,已经有明确证据证明有昏迷或者是神志不清的情况, 并且以死亡的客观结果印证病情严重的程度。根据公证遗嘱的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公证处的多个渠道的官方公示,还有深圳公 证处其他公证员以及该经办公证员麦某亲口表述:这种危重且意 识不清醒的人群申请遗嘱公证业务是不受理的。陈某早已不具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根据法律规定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可见公证 员去医院做公证的过程存在不合法,遗嘱公证应被判定为无效。

2、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在妻子 陈某已经没办法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公证员麦某在  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前往不是住所和临时住所而是医院为其办  理,最重要的是当时属于新冠疫情严格管控期间,陈某入住的医  院还是深圳市唯一的新冠患者收治医院,公证员一行至少二人起, 如何突破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弄虚作假?

3、遗嘱所列财产写有:“下列财产属于我(陈某)的个人财 产… ”。公证员有义务核实财产归属,而这些财产全部为夫妻共 同财产且没有文字形式的财产约定下,公证员麦某全部当个人财 产进行认定。可见公证员未核实遗嘱内容真实性,遗嘱公证应被 判定为无效。

4、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同时在场办理。陈某姐妹 出示的这份公证书载明由公证员麦某和工作人员罗某办理,麦某 在公证书上签名,罗某并不是公证员没有公证资质。该行为属于 严重违规操作。

5、遗嘱公证费用也有巨大出入。根据陈某遗嘱中明确列明的 财产金额,按收费标准计算公证费用应为 1 万多元+上门费

3000-5000 不等,而本案遗嘱公证仅收费 650 元,存在巨大偏差, 不得不让人怀疑不合理收费背后的猫腻。

6、公证员麦某与妻子陈某及陈某妹妹是旧识,据深圳公证协 会官网公示麦某擅长的业务为买卖、委托。陈某妹妹也是此遗嘱 最大的受益人一人独占61%,在公证员麦某冒着巨大防疫风险上 门前陈某妹妹用陈某的银行卡去柜台分 3 次提取现金 13 万元,且 在后续的庭审过程中拒不交待 13 万现金的去向甚至不惜提交虚  假证据,在我提出做笔迹鉴定时陈某妹妹又找其他的理由。不免 让人怀疑她们之间有利益输送。

结合公证过程的多处违法违规,这份遗嘱公证的早已失去了 真实性、合法性。

孙先生随后又向深圳市公证协会提交公证复查申请,深圳市 公证协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鉴于深圳公证处未就复查 申请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该投诉不属于协会 应当受理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范围,我会决定不予受理 ”。

作为这起继承纠纷判决依据的遗嘱,因缺乏真实性、合法性 而无效。孙先生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广东高院裁定驳回其再审 申请。

辛苦打拼赚下的资产,到头来因为一纸缺乏真实性、合法性 的公证遗嘱被有心人夺走,孙先生感到既气愤又心酸。孙先生表 示,在妻子患病的 20 多年间自己不离不弃,无愧于夫妻之间的互 相扶养义务。而妻子的原生家庭过于贫穷,三姐妹都在餐馆打工 或做家庭主妇,其丈夫们均没有稳定收入来源, 自己和妻子长年 提供经济上的援助。却不想妻子的去世被其家人当成发家致富的 机会,就连妻子临终想见自己一面都被其妹妹阻挠,甚至事后还 向邻居吹嘘炫耀,种种事实表明或是有计划有预谋的布局。

孙先生说,案子关键就在于公证遗嘱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虽然目前的境况对自己不利,但他只有一个念头,继续申诉下去, 决不放弃,他相信法律是严肃和公正的,更相信善恶到头终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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