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公司前几个月招的一个新员工。她在公司待的时间不到两个月,当然,不是她自己不干了,而是被公司给辞退了,原因是能力达不到公司要求。
被公司辞退之后她便申请了仲裁,最终劳动仲裁判了,公司违法开除员工,进行2N赔偿。由于小林在公司的时间只有2个月,N只能按0.5计算,也就是最后需要赔偿一个月工资。
庭审期间,企业拿出了员工手册,一些公司制度,想以此证明自己开除小林是合法的,小林确实能力不足,但是,证据并未被仲裁庭采纳。至于仲裁庭为什么对于这些证据不采纳,是因为这些证据是不完整的,无法证明企业操作合法。
对于以“员工能力不足”,或者是“员工能力达不到公司要求”等这样的理由开除员工的,法律要求非常严格。
首先,公司要有明确的考核制度和标准,并且,要能够证明员工知晓这些考核制度和标准。对于考核制度和标准来说,倒是容易,前面提到的,企业拿出的证据里面的员工手册,公司制度,工作流程都可以。难点在于,怎么证明员工对于这个核制度和标准是知晓的。
在满足了第一条的情况下,企业要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员工确实不符合岗位要求。不仅要有考核或者是评估的结果和过程,而且要能够证明这个考核或者是评估的过程是合理的。
即便以上两条都满足了,企业也不能直接开除。要对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员工进行培训,培训之后还不符合,要进行调岗。到了新岗位之后依旧不符合,要进行再次培训,培训之后仍不符合,要进行再次调岗。第二次调岗之后还不能胜任岗位,才能以“不符合岗位要求”这样的理由辞退。
哪怕到了这时候,也不能直接把员工辞退了,要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员工,并且要给员工申诉和答辩的机会。
说实话,这个要求太苛刻了,企业基本没有可能性把这些工作都做到位,所以,以“不符合岗位要求”这样的理由辞退员工基本就是个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