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花钱“买官”都是为人所不齿的行径,在现代法治社会,此类做法更是为党纪国法所不容。然而,总有一些公职人员,一方面想要在仕途上有所“进步”,另一方面又不愿意踏踏实实做事,靠实际能力升迁,而是想方设法动歪脑筋,试图利用利益输送把自己送上升官的“快车道”。其中某些干部试图用金钱开路,打通决定其晋升与否的“关键节点”。而某些对组织、人事工作具有影响力的官员,也毫无法纪意识,收了钱就罔顾原则,让“买官”者得以如愿。近日,由司法机关披露的一起涉及政府官员的案例,就是这样一个典型。
4月2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关于“受贿罪、行贿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据澎湃新闻记者核实,这里说的“李某某”,是原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长龙,公开的判决书披露了李长龙的行贿、受贿细节,其在担任汪清县财政局副局长时,向时任汪清县委书记行贿10万美元,三个月后,他升任汪清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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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李长龙于2023年7月被查,尽管有关部门后来并未公开发布其处分通报,但从这次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信息可以看出,他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严肃审判。
作为一名因严重违纪违法落马的官员,李长龙是“一手受贿、一手行贿”。判决书显示,在受贿犯罪事实方面,李长龙的受贿时间是从2014年1月开始,一直到2023年3月,即被告人李长龙担任汪清县财政局局长、汪清县政府副县长、延边州财政局副局长等职务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在财政资金拨付、工程项目承接、补助资金发放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82.5327万元。
而在行贿罪这一部分,2013年1月和2014年1月,被告人李长龙为谋取职务提拔,向时任汪清县委书记王某(另案处理)行贿1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2.691万元)和10万元人民币。这次行贿之后不久,李长龙便如愿升任汪清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长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李长龙被数罪并罚,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李长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2.5327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澎湃新闻等
编撰/杨鑫宇 编辑/任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