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才18岁,她33了,不娶她就告我强奸!”法院:诬告陷害,判刑

发现之眼 2024-10-03 11:44:12

广东东莞报道:农村青年胡某,18岁,外貌英俊,个子高大。但由于他初次踏入社会,尚未见多识广,因此他不善言辞,性格也比较腼腆。

因为家庭经济拮据,胡某高中未毕业就不得不放弃学业,来到城市打工,成为一家美容美发店的学徒。

胡某是个老实、勤奋的人,虽然害怕与人交流,更不敢单独和异性交往,即使年轻女性主动和他交谈,他也会脸红心跳,不敢直视对方。

来店里做美容美发的多是有钱有闲的阿姨们,她们发现胡某很实在,做事认真负责,因此对他比较照顾。

尽管胡某只是一名学徒,业务技能还不够熟练,但他的业绩却相当不错。

33岁的周某是一位曾经经历过短暂婚姻后离异的女子,现在独自生活,经常光顾胡某工作的美容店。

随着时间的推移,周某和胡某越来越熟悉,二人之间也越发亲密。

终于,在一个周末的晚上,周某邀请胡某一起外出宵夜。

虽然胡某很少喝酒,但那天晚上他喝醉了,与周某在酒店休息时,二人突破了男女之间的界限,发生了关系。

随后,他们发展成为恋爱关系,开始了一段姐弟恋。

当胡某和周某的恋情被店里同事得知时,大家对胡某和周某的年龄差距以及周某的离婚经历并不看好,暗地里还嘲笑胡某。

胡某和周某交往一段时间后,他发现周某脾气不好,性格暴躁,控制欲十分强,因此他决定与她分手。

然而,胡某多次提出分手却没有成功。

随之而来的是,周某对胡某的管束和控制越来越严厉。

忍受不了这种局面的胡某下定决心,彻底结束与周某的关系。他删除了周某的微信,拉黑了她的电话,离开广东,回到了家乡。

由于无法与胡某取得联系,周某四处寻找也没有结果,为了找到他,她编造了自己被胡某强奸的事实,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在派出所,为了引起同情,周某在办案民警面前展示了手臂上的旧伤,声称是胡某所为。

警方高度重视这一报案,立即通知了胡某,并对他进行了询问和调查。

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获取了双方的通话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并得到了胡某店里同事的证词。警方发现,周某的报案并不属实,双方的关系只是一场男女情感纠纷。

因此,警方没有立案处理,而是对周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和教育。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事后周某并没有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在派出所内大声争吵,坚称自己被强奸,并要求警方找到胡某,追究其刑事责任。

于是,当地公安机关面临了一起刑事案件,虽然罪犯不是胡某,而正是周某自己,她涉嫌诬告陷害罪。

于是,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周某进行拘留。

在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认定周某捏造了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强奸,涉嫌构成了诬告陷害罪,因此将她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过审判阶段后,法院审理发现被告人周某在案件中捏造并虚构了自己被强奸的情节,并对司法机关作出了虚假告发,旨在陷害他人并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这一行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被告人周某被认定犯有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周律师的观点】

本案一经媒体报道,引起了众多网友的震惊,他们对女子周某出于爱情而采取的行为感到不可思议。

虽然女方比男方大15岁,但是恋爱自由是被允许的,不构成违法行为。

然而,女子周某之后采取法盲行为,对派出所进行骚扰,并进行虚假告发诬陷小胡等人,这就涉及到了违法犯罪。

她最终被法律制裁,无法怪罪于他人。

一、关于强奸罪的认定,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精神,其证明标准不应因为强调保护女性的人身权利而降低。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尽管该《解释》主要针对未成年女性犯罪案件作出相关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对强奸案件认定和证据证明标准等司法理念仍值得关注。

该解释明确规定了性侵未成年人的证明标准,以及性侵案件被害人陈述的采信标准。

这为排除男性被诬陷构成强奸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实践中,男性被诬陷构成强奸罪的情况大多是因为司法机关在办案时对被害人陈述的采信标准降低,将被害人的陈述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唯一依据。

该解释的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根据该规定,虽然被害人的陈述一般应当采信,但同时也明确要求陈述必须满足“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以及“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两个硬性条件。

另外,该《解释》的第二十九条还规定:“认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该规定明确表明,性侵强奸案件的证明标准应与其他刑事案件一样,要求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

因此,对于性侵强奸案件,最新司法解释以明文规定的方式阐明了国家的司法态度:

对于确凿证据能够认定的性侵强奸案件,应依法“严惩”,但证明标准不应降低。

国家司法机关应保护女性的人身权利,同样,男性的正当权益也应得到平等保护。

二、本案女子周某出于爱情而“痴狂”,如今却免费在监狱待6个月,她的行为有何法律依据?

本案中,女子周某与比自己小15岁的帅气小伙胡某发生了一段引人注目的姐弟恋。

失恋后,她追寻不到小胡,心生不满,便编造被强奸的谎言并向警方报案,企图通过公安机关帮助她找到男友。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女子周某的行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该罪行为指的是捏造并虚构事实,向司法机关作出虚假告发,试图诬陷他人并使其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

在这宗案件中,女子周某编造了一系列虚假陈述,声称自己遭到了小胡的性侵,并以诬告罪名置小胡于险境。

"表演应该做足戏份。”为了让公安机关相信她的谎言,周某还提供了她手臂上的旧伤迹,并声称这是小胡作案时造成的。

显然,她的犯罪意图,即诬告陷害小胡以使其接受刑事追究,是显而易见的。

一开始,经过调查得知双方是因感情纠纷而起争执,警方对周某的报案未立案。

为了达到她的目的,周某还到派出所大声喧哗,向公安机关施加压力,这表明她诬告陷害小胡的犯罪意图坚决而强硬。

同时,周某的诬告陷害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周某的行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

对于诬告陷害罪的量刑处罚,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诬告陷害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法院以周某的诬告陷害罪判处她有期徒刑6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周某为她的自私和胆大妄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三、如果情节轻微,周某可能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虚构事实,谎报警情,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行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危险、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周某虚构事实、谎报警情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相应治安处罚。

在古代,古人早已预见:“奸出妇人口”。

然而,在现代法治社会,一切都有据可依,法律至上。诬告陷害行为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周某这样的行为原本源于她对“爱”的狂热。

然而,她滥用这份爱,无知无畏地犯下了罪行,最终自食其果,独自在监狱中承受着“爱”的代价。

周某以为聪明,然而却与法律玩起了“碰瓷”游戏,最终遭受到的将是自己的尊严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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