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修订知多少——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篇

智行说生活 2024-10-26 11:55:06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已于 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公司法》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修改。《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密切相关,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修改了哪些内容吧: 1.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限期认缴制”,股东实缴出资额的期限为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也应在认缴后五年内缴足,对于新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应逐步调整至新法规定的实缴期限内。新《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即在公司成立前要适用实缴制的规则。 2.在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授权资本制 第一,允许股份公司的章程或者股东会将股份发行权限授予董事会;第二,明确授权期限为3年,授权比例为不超过已发行股本50%的股份;第三,明确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需要经股东会决议,维护股东利益;第四,明确董事会发行股份后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中该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要股东会表决;第五,明确了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的绝对多数决表决机制,即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新增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类别股 新《公司法》新增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类别股,并相应规定发行了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特殊载明的事项以及针对类别股股东的分类表决规定。 4.允许公司根据章程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 新修订的《公司法》新增了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可以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以及二者之间的相互转换规定。 5.允许公司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和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资本公积金、注册资本可以按规定有条件地弥补亏损。即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若仍有亏损的,可以按照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6.新增简易减资制度 新《公司法》新增了简易减资制度:明确公司依照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明确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简易减资的,不需要通知债权人,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明确公司简易减资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7.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该规定是民法中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规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在股东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情形下,公司对股东享有未到期债权。当公司不能清偿自身的到期债务时,意味着公司的资产已经不能满足公司的正常需求,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让位于公司的利益,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的债务人即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8.规定了股东催缴失权制度 第一,股东未按期出资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通知,可以载明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少于60日。第二,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的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第三,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第四,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实践中主要可以提起公司决议纠纷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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