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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这几年里面,如果要评选年度关键词,相信“电信诈骗”一定能够高票上榜。
可以说,随着国家打击力度的不断增大,电诈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花样也是越来越多。
有时候也不得不感叹,面对诈骗还真是防不胜防。
一旦被骗,轻则蒙受经济损失,严重的还会失去人身自由,沦落到缅北这种地方任人宰割。
然而,即便是“经验丰富”的诈骗分子也有看走眼的时候,阴沟翻船反被骗,沦为了一个电诈界的笑话。
近日,云南昭通警方就公布了一起案例,引起了网友们极大的讨论热情,两男子诈骗电诈分子1800元,被警方行拘,这到底合不合理?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如今大家都知道,有些电诈惯用套路,是以吸引国内“人才”出国“就职”为借口,故意在招聘时开出“高薪资、高职位”等诱人条件,把人骗出去。
而男子周某因长期待业在家无经济收入来源,便邀约好友袁某一同前往昭阳区办理护照,然后下载某聊天软件,在该软件上搜索“xx交流群”等群聊。
两人进群后发现有人在群里发布高薪招聘人员的信息,周某便主动联系对方了解招聘的具体内容,对方也开出了让周某当“公司高管、年薪20-30万”的诱人条件,想诱骗周某去国外某地的“公司”。
由于平时对于电诈有所了解,周某顿时明白这是诈骗套路,于是就产生想跟对方“玩一玩”的心理。
周某先是假装答应对方“开出的条件”,并声称自己还要带一个朋友过去并且以要住宿、吃饭为理由,向对方骗取出国的路费,周某、袁某以此方式骗取境外诈骗分子1800余元。
而当地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涉诈工作研判时,发现了周某和袁某存在涉诈嫌疑,就将二人传唤至奎香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过调查审理,两人承认了诈骗对方1800余元的事实。目前,周某、袁某已分别被行政拘留七日、五日并收缴违法所得。
这起案件一经曝光,就在网上引发了轩然大波,网友们份份表示,对于当地警方的判罚很是看不懂。
有网友质问,让电诈分子栽了一个跟头,这分明是为民除害,怎么还要受处罚呢。
也有网友表示,警方的判罚太机械了,虽然从法律上来讲,两个人的做法确实违法了,但是应该考虑到情理,对两人免于处罚更能让公众接受。
当然,也有网友对警方的判罚表示了支持的态度。
他们认为,不管是出于什么样的理由,只要违背了法律的规定,都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
法律不能轻易的开口子,不然人人效仿的话,法律的权威何在?
对于网络上的争议,当地警方也给予了积极的回应。
警方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虽然周某、袁某诈骗的是不怀好意的电诈分子,从情理上说,确实让人“过了把瘾”,但从本质上说,二人的行为依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的诈骗行为。
也有网友提出,两人违法在先这是事实,但是否可以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某些条款,对其做出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判决呢?
让我们看一下,法律中是否有相关的条文。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具体包括: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很显然,在这五条依法可以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中,只有第一条还尚且能够有操作的空间。
具体怎样去判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否属于情节特别轻微,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中也做出一些比较清晰的结论。
法院认为,应当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年龄、身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持的态度,违反治安管理的目的、动机,采用的手段,造成的后果,认错的程度,改正的情况,造成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比如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实施终了,行为人自己已经悔悟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
从这起案件来说,两人的目的和动机尽管不纯,但也有出于对电诈分子的气愤,有可以裁量的空间。
同时,1800的数额,应该来说,也算不上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
两人在到案后,经过警方的说服教育,按理也应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能够正视自己的问题,并进行及时的改正。
综上几点来判断的话,如果对于两人采取没收违法所得,但免于行政拘留的处罚是不是更加恰当一些?
当然,网友们的想法还是出于对于案情的猜测,并不清楚其中具体的过程,毕竟法律还是相当专业的学科,还是需要由专业的人去执行。
既然警方做出这样的结论,自然有他们的道理,这也给公众提了一个醒,有时候不要以为骗了坏人就是“替天行道”,违了法照样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对此,大家是怎么年的,来评论区里聊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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