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康科峰报道 某数字公司于2016年1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销售,该公司曾获得“2018年度最具影响力电商品牌”“年度央企创新传播奖”等荣誉。某商务公司于2018年4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亦包括互联网销售。
某数字公司认为某商务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以完全包含“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字样的名称注册成立公司并经营,使公众产生极大误解,影响其正常经营,故要求停止使用相关字号,赔偿经济损失1元。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经审理依法判决某商务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某商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大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某数字公司已经以其名称持续经营6年,公司与企业名称之间建立起密切关系,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某商务公司与某数字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其在后注册的企业名称完全包含了某数字公司的原企业名称,仅添加“大连”二字作为地域区分,极易使公众误认为二者系关联公司,并在对外宣传活动中刻意弱化行政地域,具有攀附央企背景造成混淆的故意,已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故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