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律有通奸罪,与有妇之夫同居是否犯重婚罪引发了争议;正当解释通奸与重婚的异同,还需要从通奸的含义和犯罪的构成要件说起。
今日法律问答·通奸含义
一、通奸的含义我国传统法律有通奸罪,如: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司法实践,以及目前台湾地区的“刑法”规定;其中,前述“刑法”规定的通奸罪制定于1913年。不少保守人士据此认为,大陆地区应“恢复”通奸罪;有人可能要问,通奸究竟是何含义?
就“通奸”一词而言,对汉语有不同理解,其解释也不完全相同。例如:将“通”理解为“进行”,嫖娼也是通奸,将嫖娼解释为通奸显然不当;再如,将“通”理解为“通行”,卖淫也是通奸,……;如此等等。
通奸一词中的“奸”含义应相对明确,如:两性关系;但不能做扩大解释,否则异性之间正当交流无法进行。随着文明进步,人类对性关系产生了普遍的羞辱心理;通奸一词中的“通”应与羞辱相对应,即:公开两性关系便是通奸。
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关系,对双方未婚而有两性关系者,人们称之为“恋爱”;反之,一方已婚,对方明知而公开两性关系者,人们称之为“通奸”。据此,多数人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通奸与重婚实为同一含义,《刑法》没有必要增设“通奸罪”;有人可能要问:为何司法实践对重婚罪追诉较少?
二、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了重婚罪;根据本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本罪。在我国,多数人对结婚成立坚持登记要式主义,即:与收养关系成立做同等理解;有人可能要问,结婚与收养成立能否作同等理解,不妨作如下比较: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一句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二句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前述两句含义明显不同,有人可能要问,多数人为何作同等解释?
一方面,多数法律人认为法律语句助动词“应当”与“必须”“禁止”等含义同等;但在本文看来,“应当”有应然之义,当事人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多数国家的婚姻有效不以登记为成立要素。
另一方面,我国官方层面重视许可,或者批准制度;多数人认识未经许可不合法,在婚姻成立方面出现了“非法同居”一词。但本文看来,婚姻制度各国传统并不相同,传统不一定审批。
结婚的成立要件
基于上述理解,多数司法人员认为《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独立地规定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结婚成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对重婚罪的追诉便较少。
但在本文看来,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即: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第二百五十九条将重婚分解为两罪,多数司法人员便不能体系解释。
三、“明知”有妇之夫,与之同居构成重婚罪与有妇之夫同居是否犯重婚罪?对本问的回答,法律人不能一概而论;重婚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故意犯罪的构成的前提条件,如:有妇之夫欺骗相婚女性,有妇之夫构成犯罪,而被欺骗的女子不构成犯罪。不仅如此,有妇之夫可能还要承担欺诈的民事责任,如:精神损害赔偿等。
同居与上述阐述的“通奸”含义相同,即:已婚者公开稳定的两性关系事实,但不以登记为要件;对此,司法解释也有确认,如:“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等。但目前的司法实践似乎仅有“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认定为重婚,如:外出打工的已婚男女同居,一般不认定为重婚罪。
有人可能要问,为何有上述司法实践?在传统中国,重婚,或者通奸罪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保障妇女权益,破除“纳妾”的封建恶习将征婚罪规定为公诉案件。外出打工的已婚男女同居,共配偶并知悉,司法实践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有妇之夫,与之同居构成重婚罪
目前,我国已实现了真正的男女平等,重婚罪是否应“恢复”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值得讨论;但在本文看来,由于收入差距,或者贫富差异较大,重婚罪还应以公诉为宜。但从《刑法》角度分析,“明知”有妇之夫,或者有夫之妇,与之同居构成重婚罪。
主要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