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糖尿病足行右大腿截肢手术,术后患者因吸入性肺炎死亡

乐正康康 2024-08-16 12:46:43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0日,张某某因右足疼痛来到被告抚矿总医院急诊就医住院治疗8天,入院主要诊断糖尿病足,其他诊断右足坏疽、糖尿病、呼吸衰竭、吸入性肺炎、心房颤动、肺部结节。张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出院,张某某于出院次日死亡。

二、患方诉称

2020年9月10日,张某某因糖尿病足到被告处就诊。CT检查报告单提示右肺下叶病灶,建议CT增强检查;右肺上叶尖端多发支气管扩张;右肺上叶尖后端及下叶背段小结节,较前(2020-5-31)无明显变化,定期复查;

双肺局限性纤维化;主动脉硬化、主动脉瓣硬化、冠脉硬化;右侧胸膜局限性增厚,右侧胸腔积液,结合胸水及CT增强检查。被告以糖尿病足(右)、右足坏疽、糖尿病收张某某住院治疗。次日14:20错误将硬膜外麻醉变更为喉罩全麻,贸然行右大腿截肢术,术后送ICU病房。9月13日5:10转骨科病房。

因喉罩全麻引发吸入性肺炎,9月14日4:50转入ICU病房。6:16错误的喉罩全麻下行气管插管术,导致病情加重。9月18日张某某咳血、出血,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为了推卸责任,被告提出“转上级医院或拉回家”。

原告提出转骨科或内科病房,被告予以拒绝。17:56迫使原告张静签署《拒绝治疗或检查告知书》,拒绝用救护车送张某某回家,将生命垂危的张某某退出ICU放置在病房走廊。原告只好雇个体救护车将张某某接回家,次日12:40张某某因肺占位病变,呼吸衰竭死亡。

三、患方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住院费13757.98元;门诊医疗费1714.91元;白蛋白、新活素44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1299.96元;丧葬费44237元;复印费254.8元;死亡赔偿金43051元/年×6年=258306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合计374947.65×45%=168726.44元。

四、被告辩称

对于原告医疗费在我院住院期间治疗原发病及基础疾病,患者住院8天,其中二级护理天数为2天,其中伙食补助应以每人每天50元计算,即400元。护理费每人每天148元,二级护理按1人计算,即296元。

重症监护无须家属陪护,不发生护理费。复印费详见收据。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没有异议。另外鉴定费应按鉴定的责任比例承担。诉讼费服从法院判决。关于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我方过错参与度为次要责任,我们主张20%。

五、鉴定意见

x总医院对张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张某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次要原因(建议30%-40%)。

六、庭审意见

1、原告主张住院费13757.98元、门诊医疗费1714.91元、白蛋白、新活素4477元,并提供相关票据,原告的医药费应为19749.89元;

2、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按原告住院天数每天100元计算,应为800元;

3、原告主张护理费1299.96元,按原告护理情况(二级护理2天,其余为重症监护)每天144.44元计算,应为288.88元;

4、原告主张丧葬费44237元,被告无异议,且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5、原告主张复印费254.8元,并提供相关票据,本院予以支持;

6、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258306元,被告无异议,且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7、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0元,符合规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8、以上原告损失合计373636.57元(其中医药费19749.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护理费288.88元、丧葬费44237元、复印费254.8元、死亡赔偿金258306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9、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149454.63元。原告主张鉴定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予以支持。

七、法院判决

2023年3月30日被告x总医院赔偿原告损失的40%,即149454.63元;鉴定费19000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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