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对罪犯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所做的最强烈否定。
▲事发现场。新京报资料图
文 | 李曙明“周某(庭上)说就是想死,又不敢往下跳,就想砸死别人来求死,6天扔了十几次。”
据《新京报》报道,2023年6月,28岁的娄女士在吉林长春某小吃街买烧烤时,被周某从32楼高空投掷的砖头砸中额部,不幸离世。去年12月,周某一审被判处死刑。
10月21日,记者从被害人家属处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死刑复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周某死刑,立即执行。
周某“砸死别人求死”,如今死刑复核下来,他“如愿”了 。只可惜,被害人成了无辜的“垫背者”。据报道,被害人娄女士在北京从事法律工作,去长春原本是去看望朋友,却遭遇无妄之灾,留给亲属无尽的伤痛。
周某的行为,突破了伦理和法律底线;死刑,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其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所做的最强烈否定。
周某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但法院认定的罪名,却并非高空抛物罪,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何是后者而不是前者,需在法律上做一简单解析。
高空抛物罪规定在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部分,针对的是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着眼点在于对公共秩序的维护。高空抛物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
但对高空抛物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高空抛物罪并不能完全涵盖,比如周某的行为。因此,刑法在对高空抛物罪作出规定后,又在第二款明确,“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现实中,高空抛物行为多种多样,具体行为的性质、触犯的罪名,由多种因素决定,包括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行为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致人重伤、死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从周某的行为看,法院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以该罪名判处其死刑,是准确的。
先看周某的犯罪动机。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周某因不能自食其力,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遂预谋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多次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员生命。被害人亲属称,“周某(庭上)说就是想死,又不敢往下跳,就想砸死别人来求死。”
“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员生命”的意思是:砸到谁算谁,砸多少人算多少人,都在周某预期之内。只要达到“砸死别人求死”的目的,再多生命都不足惜。周某犯罪动机何其卑劣!
再看周某的抛物场所。他选择了人流较多的公寓楼下,在这样一个场所,从32层往下抛物意味着什么,任何一个具有正常认知的人都不难预见。在娄女士被砸到之前,已有行人被砸伤,但这并未让他停手。为了实现“砸死别人求死”的目的,他顾不上其他。
最后,看周某实施了怎样疯狂的行为,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后果。6天时间内,他先后向地面投掷了两桶5升桶装水、3罐未开封可乐、8块砖头,砸中楼下小吃街3名食客及摊主,致1死1伤。
卑劣的犯罪动机、疯狂的犯罪行为、极其严重的犯罪后果,而且直到死刑复核阶段,他都没有表现出丝毫悔意。对于周某,法律没有任何宽宥的余地。死刑是他必须付出的代价,也是被害人应该得到的公正。
关于这一案件,还需追问的是:周某在人流较多的地方连续6天高空抛物,在娄女士被砸中之前,已有人被砸伤,其行为为何未得到及时制止?回答好了这个问题,公共安全才能更有保障。
撰稿 / 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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