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科技起诉青岛小米后撤诉,小米这次真的输了吗?

律驰驾道 2024-08-13 11:33:40

2024年6月14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起诉青岛小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小米”)不正当竞争案在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小米科技要求青岛小米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小米”字样,同时索赔5万元。

小米科技已撤诉

近日,该案的民事裁定书在网络上曝光,其中主要内容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小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现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青岛小米躺枪,最终拿到意料之中的结果

青岛小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先生表示:当时收到起诉状感觉莫名其妙,因为该公司注册后并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何来不正当竞争一说?范先生找了律师积极举证,拿到现在这个结果也是意料之中。

范先生还进一步解释称:该公司是在2016年成立的,当时小米尚未进入汽车行业,因此不存在借助小米品牌进行攀附的理由。

起诉“同名公司”,汽车行业早有先例

今年6月,小米科技以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对丽水市小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水小米”)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使用“小米”字样,并索赔500万元。7月30日,小米科技诉丽水小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开庭,目前暂未判决。

2023年7月,“理想汽车起诉理想贴膜工厂”一案中,理想汽车要求理想贴膜工厂更改企业名称且不得含有“理想”文字,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齐鲁晚报》上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判决理想贴膜工厂朱裕昊老板赔偿理想汽车两万块,更改店名和公司名并登报道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理想汽车贴膜店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朱裕昊老板提起上诉。

就在上个月底,此案二审判决公布。理想贴膜工厂朱裕昊老板发视频称:省高院就此案二审判决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截至发稿前,朱裕昊老板将会面临什么结果,依然未知。

律驰驾道观点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解析与本案分析

一、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定义

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采取非法的或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不正当有奖销售以及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

二、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违法性: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是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

损害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市场份额、商业信誉、经济利益等。

主观过错: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市场竞争关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即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直接的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客体: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本案分析

在小米科技起诉青岛小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案例中,小米科技主张青岛小米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理由是青岛小米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小米”字样。青岛小米虽然使用了“小米”字样,但根据青岛小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先生陈述,该公司注册后并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并未直接从事与小米科技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且其成立时间早于小米进入汽车行业,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市场竞争关系。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包括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也包括具有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此外,不正当竞争要求发生在市场交易领域内,并且不正当竞争的主体要谋求了交易机会。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案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青岛小米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难以认定其对小米科技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青岛小米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小米”字样,可能构成对小米科技注册商标的侵犯,但这需要结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另行判断。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看,仅凭企业名称中的相似字眼,难以直接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小米科技最终选择撤诉,可能是基于对案件胜诉可能性的评估、诉讼成本等因素的考量。但撤诉并不意味着小米科技在法律上承认了青岛小米的合法性,可能是诉讼策略的一种选择。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青岛小米并未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小米科技的撤诉决定,可能是基于多方面因素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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