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说,干部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它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强强帝师 2024-07-07 17:36:10

曾有落马贪官在悔过书中写道:“很久以来,我对权力来自人民之说,是发自内心的不认可的,因为我的职位和权力,明明是来自上级领导的任命,它跟人民群众又有什么关系呢?”

一些贪官们在任时,之所以敢于在授予他们公权力的人民群众跟前,趾高气昂、颐指气使,甚至作威作福,或许正是源于他们对权力来源的这种错误认识。

今天跟大家掰扯一下,公务员手中的公权力,为何说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今天单论人民赋予之说)!

众所周知,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通俗的说,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且凡是这个国家的事情,尤其是事关根本、全局的大事、要事,一切由全体国民商量着决定。

而我国《宪法》对该条的释义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那人民民主专政,具体以什么样的方式去实现呢?

它的实现方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由人民群众推选出自己的代表,然后,再由这些代表们代表自己去人代会上行使民主权利。

而人大代表在人代会议上,可以讨论、决定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选举、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此外,在人代会固定议程外,人大代表还可以以法定方式,向人代会提出自己的议题,而且这个议题范围原则上也是没有界限的,即人大代表可以任意设置议题,同时,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其实,人大代表享有的这些权利,就是人民群众国家主人翁地位的生动体现,对此,也许有人会问,既然人民群众是这个国家的主人,而且还可以选举、决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那么一些官员们,为啥还只认领导,而不认老百姓呢?

现在的干部、上级领导与人民群众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某些方面,同100多年前的仆人、管家和老板的关系有些略似。

众所周知,过去富商巨贾们(即老板)是不直接领导和指挥家里的仆人的,它是由家里的管家代自己管理、指挥这些仆人(包括人事、待遇等),尽管仆人们的真正雇佣者和待遇给予者均是老板,而不是管家,但在现实生活中,仆人们往往是只认管家,而不认实际雇佣他们的老板的,那仆人们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是非不明、主仆不分的状况呢?

这是因为老板与仆人的雇佣关系,仅是停留在法律层面的,而真正把他们招聘进豪门大院的却是管家,同时,仆人们的薪资待遇的高低及发放,也是由管家直接决定的,而这种状况一旦时间久了,那么仆人们会对管家产生人身依附效应,甚至会把管家错认为是“老板”。

尽管,老板是可以通过管家左右仆人们的薪资待遇,甚至是职位,但实际上,老板们很少,甚至从来不这样做,如此老板们的这项权利慢慢也就变成了“稻草人”,这种情况的结果则是,老板们的主人翁身份、地位,在仆人们的心目中也就逐渐丧失了。

而今天的一些干部们也是如此,他们总觉得自己的职位和权力,均是来自上级领导的任命,跟普通百姓无关。

实际上,干部们的这种观念,跟过去的仆人对与老板关系上的认知是一样的。

为什么说,干部们的这种观念是大错特错的呢?

因为提名这些干部的上级领导,以及供职于一切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他们的权力和职位均是产生于各级人大机关,而人大机关则是行使全体人民意志的地方。

现实中,干部们的职位取得虽然始于上级领导的提名,但这也仅是个提名而已,并非是最后的任命,而真正让干部们获得职位和权力的则是各级人大机关的选举、决定。

譬如,唐山市迁西县的县长,该县的县长人选,虽然是由唐山市委提名的,但决定这个县的县长候选人能不能最终当上县长的却不是唐山市委,而是迁西县的人大机关,因为县长这个职位,在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发委任状前,它是要经过全体人大代表讨论、研究及最后投票选举的。

除县长外,迁西县政府的各副县长,各县局的“一把手”,他们的职位取得也均是源自该县的人大机关。

当然,不仅是县政府,县监察委、县法院、县检察院也是一样。

对此,也许有人会问,既然人大代表及人大机关对领导干部的职位这么重要,那么他们怎么还只认上级领导而不认人民群众呢?

这是因为在现实中,一个干部一旦被上级领导提名了,那么他(她)竞选的这个职位,基本上也就没有什么悬念了,因为人大机关(或者说是人大代表)极少或从不投上级领导提名候选人的反对票的,如此一来,上级领导的提名渐渐也就变成为了干部晋升的决定性因素。

我觉得,当前若想扭转干部只认上级领导、不认底层群众,只想对上负责、不想对下负责的局面,就应当将人大机关及人大代表的相关权利充分发挥出来。

譬如,一个作风不实,群众口碑不好,能力平庸,且毫无上进心的干部,即便上级领导提名他(她)了,那么人大代表在选举或决定过程中,就应当对他(她)予以否定或不通过。

对于那些已当选的领导干部,人大代表仍是可以对(她)提出罢免建议的。

如此一来,决定一个干部能不能当选的因素,由过去的单极因素(即上级领导),变成了现在的双极因素(即上级领导和人大代表)。

而人大代表,应是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反映人民呼声和诉求的代表,而人大代表一旦失去了这些功能,那么选民就应当罢免他(她)的代表职位,或改选时不再选举他(她)当自己的代表。

用一句话总结就是,应当让人民群众像上级领导那样牢牢的抓住干部们的“乌纱帽”,如此一来,干部们会由过去只认上级领导而不认人民群众局面,转变为既认上级领导,也认人民群众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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