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执行行为异议事由不一并提出,撤回或被驳回不能再提!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9-09 07:21:04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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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时,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如果异议被驳回,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如果在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未一并提出,撤回或被驳回异议后还能再提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黎某成、曾某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案》中明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申请。

广东高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为广州中院(2016)粤01执复第102号执行裁定撤销海珠法院(2016)粤0105执异4号执行裁定和驳回复议申请人黎某成的异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申诉人黎某成就利息计算问题向海珠法院提出异议,海珠法院以(2012)穗海法执异字第124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并告知其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解决,后申诉人又就同一诉求向海珠法院提出异议,而海珠法院又以(2016)粤0105执异4号立案审查,根据以上司法解释规定,该案属重复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应驳回申请,广州中院立案审查后撤销海珠法院(2016)粤0105执异4号执行裁定和驳回复议申请人黎某成的异议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对于执行行为异议事由不一并提出,撤回或被驳回后即使有新的、独立的异议事由,法院也不予受理。

因此,在实践中,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不要因此丧失异议权。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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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黎某成、曾某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7)粤执监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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