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原告起诉后在起诉状送达被告前撤诉的,诉讼时效中断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9-05 11:37:45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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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起诉后撤诉的,如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属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事由,诉讼时效当然中断。

如果原告起诉后在起诉状送达被告前撤诉的,诉讼时效中断吗?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2021年第18次法官会议纪要中明确:

撤诉或按撤诉处理不影响“提起诉讼”已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原告起诉后在起诉状送达被告前撤诉的,诉讼时效仍然中断。

最高院认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撤诉主要分为申请撤诉、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按撤诉处理三种情形。

对前两种情形,因起诉已经产生时效中断效力及实体审理中起诉状副本已送达对方,故即使原告撤诉,诉讼时效仍然中断,具体理由不再赘述。

对于第三种情形,鉴于诉讼时效制度以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利为归责标准,是否缴纳诉讼费用并不影响对权利人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主观状态判断,故该种情形下的撤诉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且如前所述,提起诉讼以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为节点,若认定因未缴纳诉讼费用按撤诉处理导致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断的效力,实为将缴纳诉讼费用作为完成起诉行为的要件,其欠缺民事诉讼中有关诉的理论的正当性。

要注意的特别情形是,《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但因《海商法》作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特别法,其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不宜推适于普通民商事法律关系。

那么“提起诉讼”中断诉讼时效情形下中断点如何确定?

最高院认为,

在“提起诉讼”这一权利人以公权力救济的事由下,权利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该裁判上请求的意思表示即到达法院并生效,同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法院的受理时间和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间并非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时间,故不应将审查受理之日和诉状送达之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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