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男孩珠江玩水溺亡,父母竟向水务中心索赔65万,一审判20%责任,二审改判了!

朝律夕拾 2024-10-11 14:06:56

“孩子到河边玩耍,溺水身亡。家属:相关单位不负责,赔偿!”

11岁男孩与同伴擅自进入珠江玩水,不幸溺水身亡。家属将水务设施管理中心告上法院,要求赔偿65.9万元。一审判决管理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20%责任。但管理中心不服上诉,称已履行安全义务,二审法院判决却出人意料!一起来看看吧。

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蒋某是一名正在读小学的学生,今年刚满十一岁。这天蒋某跟同学罗某相约,来到珠江沙洛村河段玩耍,期间不幸溺水身亡。蒋某的父母悲痛欲绝,不能接受这个结果,于是将相关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62.9万元。根据法院的现场勘探,事发当天蒋某和罗某通过珠江堤岸边的一座简易码头下水游玩。当地堤岸栏杆高约1.1米,采用通透式设计,堤岸延伸至水面有楼梯,但楼梯入口处并未设置护栏。虽然事发地设有警示牌,但警示力度似乎不足。荔湾水务设施管理中心则为此案件提供了竣工验收报告及赛龙舟活动的照片,证明河堤设施不存在质量问题,并强调简易码头并非其管理范围。他们认为,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以下几点判断:蒋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他对河流的危险性缺乏充分的认识,因此他自身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蒋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未能及时制止孩子下水,未能对孩子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父母对孩子的死亡也负有一定责任。但是简易码头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特别是楼梯延伸至河面,而未设置护栏,增加了风险。尽管荔湾水务设施管理中心在现场设置了警示牌,但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排除风险。作为河堤的实际管理者,荔湾水务设施管理中心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需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最后判决,荔湾水务设施管理中心需赔偿蒋某家属总计147847.6元的赔偿款,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但水务设施管理中心对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02案例分析

对于本案的情况,水务设施管理中心是否应为蒋某的溺亡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管理公共场所或者设施的管理人,应当承担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防止事故发生。”荔湾水务设施管理中心已经在事发地点设置了警示标志,并且堤围设施完整,符合设计要求。蒋某的溺亡并非因堤围设施缺陷引起,因此荔湾水务设施管理中心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蒋某的父母是否应对其溺亡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安全负有责任。”蒋某年仅11岁,父母未尽到充分的监护责任,未能及时关注蒋某的去向,使其脱离监护范围,在危险水域游玩,导致悲剧发生。因此,蒋某父母对其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荔湾水务设施管理中心和其他被告均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蒋某父母对其溺亡负有主要责任。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荔湾水务设施管理中心无需承担责任,驳回蒋某父母的诉求。但荔湾水务设施管理中心出于人道主义,选择给予蒋某父母十万元万救助款。

03深刻教训

网友热议:“二审能明白的道理,同样的事实依据,相同的法律法规,为什么一审就是审不明白,这不是和稀泥吗?”还有网友说:“关键的是判决。讹人之风盛行猖獗的根源就是奇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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