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罪案例看合同违约与合同诈骗如何区分?

远易看社会 2024-07-26 03:42:38

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辩护要点:陈某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未退还定金的行为,系合同违约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导语:如何认定合同违约与合同诈骗?法院认定陈某无罪,主要基于三大方面的理由:一是陈某与客户签订木地板订购合同,收取定金,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因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二是陈某在2016年11月17日离开J前一直在进行经营活动,履行与客户的合同。离开当地并非携款潜逃,而是为了躲避高利贷逼债;三是虽然陈某有购买地下“六合彩”的行为,但同时陈某也在履行与客户的合同,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因此,律师的辩护综合以上三大方面展开更为有效。

具体而言: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人陈某代表S地板J专卖店收取邝某乙、张某甲等人的定金447200元后,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未退还定金的行为是合同违约行为而非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犯罪的主观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要件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合同违约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犯罪承担的是刑事责任。本案是合同违约还是合同诈骗区别的关键是被告人陈某收取被害人的定金在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属一般的合同纠纷。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人陈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取客户的定金,没有证据证实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注册的JS地板专卖店,经营范围是S地板,是合法的个体经营户。陈某在经营活动中以S地板专卖店的名义与邝某、张某等人签订木地板订购合同,收取定金,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没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系正常的经营活动。

二、2016年11月16日以前,被告人陈某注册经营的JS地板专卖店一直在从长沙Y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调帐进货。2016年8-10月三个月共受定金208000元,2016年9-11月三个月共支出订货款209445元,收支差额为1445元(209445元-208000元)。因此可见,被告人陈某在2016年11月17日离开J前一直在进行经营活动,履行与客户的合同。

三、被告人陈某在2016年11月17日离开J时,没有证据证实陈某是携款逃匿。虽然陈某有购买地下“六合彩”的行为,但同时陈某也在履行与客户的合同。另货币是种类物,陈某对其账户内资金的使用有支配权,资金的使用不能当然的反推认为陈某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能客观归罪,应采取主客观一致的归罪原则。陈某离开当地并非携款潜逃,而是为了躲避高利贷逼债。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最后法院宣告被告人陈某无罪。

无罪案例——案由:(2019)湘1024刑初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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