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付款凭证≠债权凭证,驳回“放贷人”对“借款人”的全部诉请

李贺说 2024-11-05 06:17:14

原告出具了两份没有载明转账说明的转账付款凭证主张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但未出示任何债权凭证,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原告的代理人在辩论阶段主张原告与被告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而是不当得利的意见亦没有出示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亦不认可。

原告史某与被告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原告出具了两份没有载明转账说明的转账付款凭证主张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但未出示任何债权凭证,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从被告当庭出示的存在于双方之间的微信转账付款记录可以看出,原告存在多次向被告转账支付因工作产生的报销费用和一份做了备注的新年红包,由此说明被告向原告转账付款不能排除因工作关系业务往来的转账。

另从被告向原告转账付款的时间看,2023年11月10日被告向原告转账26000元并举证说明系被告向原告借款买车。当日被告向张某转账支付了26000元,说明被告购买二手车的时间是2023年11月10日。但是原告当庭出示的一张向被告索要款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的时间却是5月21日至7月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上述时间的年份不能确定。

如果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形成于2023年5月到7月期间,显然与原告主张的给被告借款买车的付款时间及陈述不能相互印证。并且如果上述款项是被告的借款,那么自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5月20日被告离开公司期间,原告完全有机会向被告主张还款或要求其出具债权凭证证明借款事实,而实际上在此期间,被告没有向原告主张还款的证据,反而存在多次给原告报销费用之情形。

如果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形成于2024年5月到7月期间,那么在被告已经离职的情形下是否还存在被告欲向原告买车借款并欠款未还的事由。

综上,原告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实其与被告存在借款未还的事实,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据不充分,本院对原告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不予采信。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辩论阶段主张原告与被告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而是不当得利的意见亦没有出示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亦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

虽然被告抗辩26000元系将现金支付给原告,原告再用微信转账方式转给被告,被告再向张某支付车款的理由不尽合理但不能排除。

本案中主张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原告举证不足、举证不利的情形下,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基础法律关系不能证实的情形下,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以及其他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注:本文系李大贺律师对具体个案进行的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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