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因“挂名”“冒名”为法定代表人被“限高”的如何救济?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8-02 08:26:56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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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有不少人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担任了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或碍于朋友情面,或迫于领导要求,或者纯粹不知情被“冒名”。

那么,如果因为“挂名”“冒名”为法定代表人被“限高”的,应该如何救济?

我们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一、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一)和公司协商变更法定代表人

在因“挂名”法定代表人被限高后,首先应该和公司协商,变更法定代表人。

最高法《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指出,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二)起诉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

在公司及股东拒不配合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路径寻求救济。

在诉讼中,最关键的当属证据链的梳理,以证明当事人确为“挂名”、已向公司辞任法定代表人、且无其他救济路径等。

法定代表人应当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一个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不应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其根本就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而要证明当事人并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可以从劳动关系、社保记录、领取报酬、实际工作岗位等维度入手。

“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并不会在公司任职,故其可以提供与其他公司的劳动关系、社保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明其并未在公司任职。

当然也存在部分普通员工被老板安排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此时当事人需要提供其日常工作记录,以证明其实际从事岗位及工作内容,并证明其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被冒名为法定代表人的

(一)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撤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对于被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人民群众撤销冒名登记的反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负责。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

申请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身份证件遗失证明(报警回执或公告)注册文件笔迹鉴定等,由其确认“冒名”后撤销公司登记的冒名信息。

(二)向上级机关投诉或起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撤销

如相关部门不作为的,可向上级市场行政机关进行投诉。或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若被冒名人对错误登记无过错,但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相关错误登记的,被冒名人可以以登记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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