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虽然绝大多数人都排斥、厌恶加班,但很多人也承认如果给予足够的薪资,别说“996”就算睡在公司也不是不能接受。那么各国法律为什么强制限定工作时间,而不让劳动者与雇佣方自行协商?现在世界通行的八小时工作制又是从何而来呢?
18世纪60年代源发于欧洲的工业革命,不仅提升了西方的科技、生产力水平,也将西方由自然经济模式带入商品经济社会。规模化的工业生产取代了散布各地的家庭作坊,也为社会的大部分人带来了一个全新的身份 – 被雇佣的劳动者。
商品经济下生产成本是决定市场归属的重要条件,而市场又是资本获取利润的基础。在利润的驱使下,资本自然会想尽办法把劳动者的价值利用到最大,并将雇佣的成本降至最低。
因此在工业革命初期完全没有“八小时工作制”的概念,每日工作十六小时以上是劳动者的常态。除此之外,薪资很低、劳动保护趋近于零,童工、奴工也遍布各地工厂。
因为缺乏有效的组织,劳动者也没有能力和资本抗衡,所以对他们大规模地压榨成为当时欧洲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
工会的诞生,改变资方和劳方之间不平衡的关系。劳动者可以通过工会和资方谈判,逼迫资方让步,以提升他们的薪资和劳动保护等等。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工会可以触及资方的命脉 -- “生产”。
个别或者部分劳动者的辞职、罢工,对于资方来说并不是问题。它们可以通过临时雇佣、资源调配等方式填补这些空缺。而工会却可以协调联合不同的工厂,甚至整个行业、地区的劳动者同时罢工,给予资方重大打击,这就是组织的力量。
但罢工是把双刃剑,在资方损失生产和利润的同时,劳动者也得承受停薪带来的生活压力,换句话说这种斗争是“双输”。好在双方的最终目的并不冲突,资本是为了获取利润而不是虐待劳动者;劳动者是为了获取与自身劳动匹配的待遇而不是整垮资本。
这就让劳资双方有了反思、让步并通过妥协达成一致的机会。后在英国社会学家罗伯特·欧文以及工厂主约翰·多赫尔等人的倡导和带动下 ,“8小时劳动、8小时休闲、8个小时休息”,这种规范每日作息时间的观念,逐渐成为各国人民普遍认同的价值观。
可以看出,八小时工作制是劳方和资方经长期斗争,并籍由各自的自由意志形成的一种博弈平衡,并不是欧洲各国政府通过立法为劳方带来的权利。
而且在劳动者和工会争取权益之初,英、法等国政府不仅不立法支持、保护工会,反而还将其宣布为非法组织予以打击。其实这才是工业革命后,劳动者权益长期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根本原因。
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相关立法,是为了粉饰自身的错误以及“摘桃子”。而且这种立法也存在逻辑不自洽。
例如某人与某公司签订每日工作十六小时的劳动合同,即便这份合同是在无外界压力并依据各自主观意愿达成的;即使它可以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让劳动者和公司同时获利。在现行的法律面前,这种契约依然不合法的。
为何号称保护“自由意志”的法律却和人的自由意志发生了冲突,因为成文法违背了自然法。
自然法是人们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和道德秩序,代表着人们的正义原则。成文法则是各国依据司法程序制定的条文法律,强调严格执行和自身权威。因此加班是强制还是自愿并不重要,对于成文法来说它们都是在挑衅它的权威。
这也是为什么必须是8小时,而不能是9小时或者7小时的原因 -- 条文规定就是“8小时”。
而且成文法一旦违反了自然法原则,就会对个体造成伤害。例如“辛普森案”,依据自然法原则辛普森是有罪的杀人犯。而法官遵照成文法的“程序正义”判其凶杀罪名不成立,遇害者的正义也因此得不到伸张。
那么成文法为什么会违背它原本应当遵循的自然法(法律应遵从道德)?原因之一是成文法在诞生和发展的过程中,掺杂入了一种来自宗教和集权的“父权逻辑”。
这种逻辑简单说就是,个体的意愿和选择并不重,重要的是由个体组成的“集体”,重要的是代表或者领导集体的“神”和“父”的决定 -- “我是为了你好”和“少数服从多数”。
这种逻辑看着很正确,但有它自身难以规避的问题。
首先会忽视个体意愿,让代表集体的“神或父”更专注自身的决定。其表现之一是对各种行为都制定详细规范,限制了个体的选择自由。另外作出决定的是“集体”,但承担选择代价的永远是“个体”。
例如最近几十年各国针对妇女保护的法律条文,越来越多、也越来越细。这不但助长了极端女权,激化了性别冲突,也让资本为规避风险而刻意不雇佣女性,导致女性就业更为困难。
基于反歧视、平等而出台的保护各种“弱势群体”的法律,反而让欧洲各国不同群体间对立更为严重。形成了新的歧视和不平等,例如各种政治正确、零元购 ……
八小时工作制快成为传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