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工作中高空坠落摘除脾脏,为何医院赔偿20万?丨医法汇

医法汇 2024-08-08 10:11:51

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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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牛先生(49岁),在单位工作过程中从高处坠落摔伤,在市医院住院治疗10天,于当日上午11时出院。出院诊断为:主要诊断:多发肋骨骨折,其他诊断:左侧液气胸、左肺下叶肺挫伤、肝囊肿、腰椎横突骨折、右侧胸腔积液、脾脏密度不均匀。出院医嘱:注意卧床休息,出院后规律服药,注意观察患者病情变化,预防迟发性内脏破裂及血气胸加重可能性;2周内门诊复查,如有不适及时来院就诊。

出院当日,患者因出现昏厥,于当日19时入中医院住院治疗,于当日行脾切除术、胸腔闭式引流术,3天后行膈下积液穿刺引流术,住院20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中医诊断:主病:胁痛、主证:外伤瘀证;西医诊断:主要诊断:创伤性脾破裂、其他诊断: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肺挫伤、L2、L3左侧横突骨折、高血压病1级(中危)。

患者认为,市医院严重不负责任,误诊误治导致其损害,起诉要求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患者损害后果为外伤后出现迟发型脾脏出血致脾脏切除,根据病历记载在患者入院后医方对其进行了系列的影像学检查,复核入院第5日的影像学资料已显示脾周积液的情况,医方未对其病情的变化进行全面鉴别,且在出院前一日医方检查发现脾脏存在密度认识不足,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医方存在医疗过错;患者住院后在肺部存在损伤的情况下,病历中却记载心肺肝脾未见明显异常等,医方病历书写欠规范,存在不足。

患者因外伤后多处疼痛入院,根据其临床检查提示存在多处骨折,说明本次外伤较重,医方亦认为需进一步注意其他脏器损伤可能性,但在实际情况中,医方对于患者脾脏损伤情况的鉴别诊断不足,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若医方早期发现其脾脏损伤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则有可能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医方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为宜。患者脾切除术后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足,予以采信。患者在劳动过程中摔伤,应先行向雇主主张权利,确认双方责任,因其未主张,致无法区分患者与雇主之间的责任划分,应由患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确定市医院对患者责任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的25%,判决其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患者不服,提起上诉。患者认为,鉴定意见进行责任比例认定时已经充分考虑到患者外伤情况对鉴定结果的影响,在综合考量所有因素后作出的责任比例为同等的划分。在此前提下,一审法院不应再次就责任比例进行调整,该责任比例调整进一步加重了患者的责任,减轻了医院的责任,且有悖于公正。

市医院辩称,患者在劳动过程中摔伤在前,医疗行为在后,医院在诊疗时,患者的脾脏已达到摘除程度的严重损伤,医院只是鉴别诊断不足,没有当时采取摘除的措施。患者脾脏最终被摘除,主要原因还是摔伤所致的脾脏破裂,医院的过错与患者摔伤是典型的多因一果,且摔伤是主要原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法院认为,患者系工作中自行摔伤,并非他人侵权行为所致,患者与其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宜以患者未向雇主主张权利为由减轻医院的赔偿责任,市医院对患者所受损害承担50%赔偿责任为宜。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市医院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法律简析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因为存在过错所以要承担责任,并且只为其存在的过错承担责任。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鉴定意见对案件的审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审判实践中,法官会对包括鉴定意见在内的案件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本案经鉴定,医方存在鉴别诊断不足,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之过错,故此判决其承担了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系因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而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此类情形依法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即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向医疗机构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属于职业伤害,统称为工伤,系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两种赔偿请求权所适用的原则有所不同,这也是本案一二审法院判决有所不同的原因之所在。

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适用的是“损失填平原则”,即受害人不能因遭受侵害而获得意外的收益。而《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则是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伤害时能够得到医疗救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其并不属于侵权责任,不适用“损失填平原则”,两者之间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存在法律上的竞合。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并不影响医疗机构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或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故此本案二审法院认为,患者与其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宜以患者未向雇主主张权利为由减轻医院的赔偿责任,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市医院对患者所受损害承50%的赔偿责任。

但需注意的是,因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原则上不予重复计算。比如与侵权责任中有竞合的部分,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而且关于丧葬费的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些法院认为丧葬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若已经受偿的则不能在侵权责任中另行主张;而有些法院则认为应适用补充赔偿模式,即丧葬补助金低于侵权损害致人死亡的丧葬费标准,则需补足差额。

医疗服务存在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的行业特点,加之医疗行为存在诸多未知风险和不可控因素,患方需要尊重医学技术的发展规律和医务人员的劳动。医方也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提高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质量,认真落实各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更好地提供医疗服务。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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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8-09 22:26

    10元烩面,吃完要求赔一套房。你信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