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标准只是一个冷冰冰的数字,它很难描述贫困群体的各类困境,也囊括不了整个贫困群体。
比如,徐州的低保是760元,家庭人均纯收入761元、762元、763元……就不贫困了吗?是不是说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760元就很穷了呢?比如759元。
或者可以说,是不是低于760元的就可以享受低保待遇,超过低保标准哪怕一点点就是普通群众了呢?
这就引出了一个话题:有时候普通群众和低保户之间的收入水平是没有差距的;甚至普通群众的收入可能还没有低保户的多。
比如:收入比低保户稍高的普通群众,因生病或者一件意外的小支出,完全可以导致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户。
这就引出了两个后果:普通群众对低保政策的不满;低保经办机构自由量裁权由此产生。
实际上,经办机构在调查收入时,是不可能因为申请人收入稍微过线就果断拒绝,除非那种收入是网上可查无可修改的。能将就肯定将就。因为很多骑在低保线上的申请人,并不是因为吃不上饭,而是遇到了其他难以克服的困难,否则绝不会轻易申请救助。即便如此,群众的不满情绪仍旧难以消除。因为经办机构不管怎么做,普通群众与低保户之间收入水平总是无限地接近。
为了弥补这项政策的不足,政府出台了低收入认定办法,也就是说:对一部分家庭人均纯收入虽然超过低保标准,但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家庭也给予一定的社会救助。到这样做,也会产生因的矛盾,即新的普通群众与新的低收入群体之间收入无限接近却得不到救助的问题。
所以,打破现有社会救助模式,建立更加灵活、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模式势在必行。比如有病的就专门救助治病、残疾人需要救助就专门提供助残服务、基本生活困难的就提供衣食住救助、零就业家庭提供至少一人公益岗位,是不是更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