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六一儿童节。有位网友给我发信息:六一儿童节,我们应该为少年儿童做些什么?应该呼吁修改法律,坚决杜绝来自未成人对少年儿童的伤害。
这位网友说,少年儿童遭受的伤害,固然有来自成年人的;但是,法律对成年人伤害少年儿童的行为是严厉打击的。在生活实践中,我们发现,少年儿童遭受的伤害,往往来自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犯罪,由于受到法律的保护,常常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因此,就导致少年儿童遭受到来自未成年人的伤害,不仅越来越多;而且受害者还得不到公平公正的经济补偿和心理补偿。也就是说,少年儿童面对来自未成年人的伤害,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获得应有的公正。
这位网友的话,让我产生强烈的心理共鸣。
曾经,一个天真可爱的小女孩,遭受了一个不满14岁男孩的性侵。这个性侵小女孩的犯罪者,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若无其事地逍遥法外。这个无辜的小女孩,只能痛苦地承受屈辱,没人能为她讨回公道。
曾经,一个聪明活泼的小女孩,被一个不满14岁的男孩骗到偏僻的地方,推进粪坑淹死,幼小的生命瞬间消失。而那个把她推进粪坑的小恶魔,因为不满14周岁,只能被判处三个月心理矫正。三个月之后照常上学生活。而这小女孩的生命权利被剥夺,只能自认倒霉。小恶魔被法律保护了,善良的无辜者只能蒙冤受屈。
那个轰动全国的中学生杀人埋尸案,虽然网络舆情滔天,惊动了最高检,多少天之后得到批复,这三个小恶魔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按照现行法律,这三个小恶魔,因为是未成年人,不适宜死刑。最多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甚至可以是10—15年有期徒刑。恶魔们丧心病狂地剥夺别人的生存权利,自己却可以毫发无损地活下来。这对被害者公正吗?被害者也是未成年人呀!他的合法权益为什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联想到这一桩桩一件件少年儿童被未成年恶魔戕害的恶性案例,我想在这六一国际儿童节之日,发出一个退休老教师的呼吁:
请国家立法机构,尽快修改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范围应该明确。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未成年人的故意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这一条应该修改为:对查实并非故意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故意违法犯罪,而且罪行严重的未成年人,如有故意杀人、强奸、放火、投毒等极端恶劣的犯罪行为者,不适用本条款。
同时,修改刑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如有故意杀人、强奸、放火、投毒等极端恶劣犯罪行为者,和成年人一样承担法律责任。
我之所以这样呼吁,一是要为受害的少年儿童讨回公道,让他们也能享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二是为了防止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行为的蔓延,让那些故意犯罪的小恶魔不至于成为其他心性邪恶的未成年人效仿的榜样,从而 减少未成年犯罪。
法律对人的教育力量是很大的。一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去扶”,已经让老年人跌倒没人敢扶了,社会风气倒退多少年了。而未成年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戒,也让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渐渐多了起来。以至于有些小恶魔公开叫嚣,反正我还没有超过14周岁,就是杀了人,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多么可怕的语言!
为了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能够真正得到保障,为了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不再蔓延,为了被未成年恶魔伤害的少年儿童不至于得不到应有的公平正义,因此,我在这2024年6月1日上午,再次强烈呼吁,修改有关法律,对故意犯罪,且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不能再让其得到未成年保护法的庇护。
希望赞成我观点的网友们,都在自己的账号里,为未成年受害者发声。他们才最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