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可银行递延绩效扣减,诉求补发差额,会被支持吗?|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08-13 09:29:03

【裁判要义】

某银行在扣减递延绩效奖金时,无法就所涉及扣减项目不良资产损失金额进行区分,不支持扣减,同时针对另一笔业务风险处罚140000元,员工并未从该笔贷款业务中获取绩效薪酬,亦不应予以扣减,法院判决某银行应支付员工到期应付绩效薪酬392850元。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刘某入职某某分行处,任自贸区分行市场总监、业务发展二部总经理。2021年10月8日某某分行依据《某某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某某银行员工网络意识形态行为守则》的规定,给予刘某开除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10月9日通知工会,同日工会回复同意该决定。刘某不服该处理决定,于2021年10月18日申请复议,某某分行于2021年11月14日维持原开除处分决定。

2022年4月19日,刘某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2年10月31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津0101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不予支付刘某违法解除赔偿金345627元;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给付刘某2022年延迟发放绩效512850元等。

2022年6月15日,某某银行审计天津分部作出《关于某乙国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不良资产违规失职问责的处理决定》,载明,鉴于原部门负责人刘某对该笔授信业务在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负有直接和管理不力的责任,处以经济处理120000元。刘某就该决定提出复议,2023年12月19日,某某银行审计天津分部作出《关于某乙国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复议的处理决定》,维持《关于某乙国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不良资产违规失职问责的处理决定》对责任人刘某所作的处理决定。

2023年11月1日,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关于某乙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载明,鉴于天津自贸区分行时任协办客户经理兼营销部门负责人刘某(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名义主办客户经理、实际协办客户经理;2016年12月至2021年10月为营销部门负责人)未能协助主办客户经理做好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工作,给予经济处理140000元。刘某就该决定提出复议,2023年12月26日,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关于某乙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复议的处理决定》,维持《关于某乙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对责任人刘某所作的处理决定。

刘某2019年至2021年绩效薪酬应发金额1141032元,2022年已支付512850元,剩余628182元,其中绩效薪酬512850元于2023年3月31日到期,其余部分于2024年3月31日到期,但认为已到期未发放的绩效薪酬512850元中应扣除某乙国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风险处罚120000元及某乙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处罚140000元,刘某认可2023年3月31日到期绩效薪酬为512850元,不同意扣减。

2023年5月19日,刘某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某分行支付刘某到期应付绩效薪酬392850元。某某分行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决某某分行无需向刘某支付2022年—2023年延迟发放绩效薪酬392850元。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某某分行无需向刘某支付2022年—2023年延迟发放绩效薪酬392850元的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分行作为商业银行及用人单位,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按绩效薪酬的40%延期支付有规章制度依据,并应该依法依规支付、追索、扣回及止付。本案中,关于某某分行主张扣减某乙国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风险处罚120000元,某某分行现已将某乙国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不良资产与其他不良资产打包转让,无法区分处置金额,就该笔不良资产无法确定损失,故本案暂不予扣减。关于某某分行主张扣减某乙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处罚140000元,刘某并未从该笔贷款业务中获取绩效薪酬,故不应予以扣减。结合双方庭审时核对金额,仲裁裁决并无不当,故某某分行应支付刘某到期应付绩效薪酬392850元。

【案例来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津02民终4238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商业银行,在涉及递延奖金的发放与扣减问题时,应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并确保履行民主公示程序。若员工确实存在需要扣减递延奖金的情况,应根据制度的标准和内容进行合理扣减。若银行方面过度扩大员工的责任范围来扣减绩效奖金,则存在被要求支付差额的可能性。

提示银行从业人员,根据银行监管机关的要求,对特定银行从业人员实施递延奖金制度是银行的必要举措。银行可制定明确的递延奖金扣减政策,但在递延绩效奖金的发放过程中,如银行过多地依赖主观判断来确定扣减金额,且这种判断缺乏合理性,例如将本不属于员工的责任错误地归咎于员工并因此扣减递延奖金,那么劳动者有权利要求银行补助差额。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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