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中习惯用错但不易发现的三个标点符号

小智叨叨吧 2024-08-14 02:12:12

规范使用语言及符号,是文字有效交流的基础。郭沫若曾说过:“标点一定要恰当。标点好像一个人的五官,不能因为它不是字就看得无足轻重。标点错了,意义也错了。”标点符号是书面语的有机组成部分,它能帮助人们分清句子结构、辨明句子的语气、识别词语的性质。对公文写作来讲,更有其特殊的意义,能够体现公文的正式性和规范性。但在公文实践中,一些标点符号经常被用错,而且不容易被发现,很容易被忽视,影响了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那么,接下来,笔者就结合自己工作中遇到的情况来给大家盘点一下三个习惯用错但不易发现的标点符号。

01 单书名号和大于号、小于号不分(“〈〉”&“<>”)

很多人在起草公文时,若遇到需要打单书名号的时候,习惯在英文输入的情况下按“shift”+“<>”,这个输出的符号就是大于号和小于号组成的,并非我们的单书名号。比如:《XXX关于印发<XXX>的通知》,这里的单书名号就是错误的,应该是《XXX关于印发〈XXX〉的通知》。这个错误,在公文写作实践中真的非常普遍,很多人都不会注意到这个细节。

02 “附件”后面不是加冒号就是加点(“附件1:”&“附件1.”)

在公文写作中,我们有时候会用附件对公文正文进行说明、补充,或者提供参考资料。有时候会有很多个附件,会用阿拉伯数字来作为序号,在这个序号后面到底用不用标点符号,很多人就有些迷茫,常常出现加冒号或者加圆点的情况,如“附件1:”“附件1.”。这两种做法都是不正确的,正确的做法是附件的阿拉伯数字顺序号后不使用任何标点符号,上述两个例子应改为“附件1”。

03 阿拉伯数字序号后面惯用顿号(“1、”)

在公文写作中,我们的序号层次一般为四个层级,分别为“一、”、“(一)”、“1.”、“(1)”,在写第三个层级时,很多人会把阿拉伯数字后面的标点符号写成顿号,如“1、”,这个做法也是不正确的。只需记住,带括号的汉字数字或阿拉伯数字表示次序语时不加点号,不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拉丁字母做次序语,后面用圆心点。

以上便是我梳理的三种在公文实践中容易用错的标点符号,希望在各位写公文的时候能提供帮助。别看就是一个小小的符号,看似简单,在写作中容易被忽视,经常用错,就会使公文不够规范,影响了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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