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载机刹车失效,1人被撞!中山东区水污染源头治理工程事故查明

靖二氧化碳 2025-01-12 10:10:39

2025年1月10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布了《中山东区街道水污染源头治理工程(三期)“8·1”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8月1日,东区街道水污染源头治理工程(三期)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车辆制动系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江西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四川雄烽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1日,东区街道东江路12号中山市实验中学东区街道水污染源头治理工程(三期)项目施工点,江西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载机司机李某刚驾驶装载机在该项目中山市实验中学施工点进行施工。李某刚负责驾驶装载机上坡铲石粉,运送到坡下沙井盖处填平沟渠,工人夏某厚负责在斜坡下方沙井盖处的沟渠内壁打孔。

8时26分,李某刚驾驶装载机在斜坡上方将石粉铲到铲斗,随即挂倒挡,准备驾驶装载机倒行下坡,突然装载机刹车制动失效,装载机向斜坡下方快速倒后滑行,李某刚猛打方向盘想要减慢装载机下滑的速度,同时扭头大声呼喊避让。在斜坡下方作业的夏某厚避让不及时,被失控倒后的装载机撞倒,随后现场施工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经120到场确认夏某厚已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驾驶员李某刚在驾驶装载机施工过程中,由于涉事装载机刹车油管破裂,刹车压力不足,装载机刹车制动失效,李某刚未能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装载机失控后迅速向斜坡下方滑落,撞击到蹲在斜坡下方的施工人员夏某厚。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劳务分包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广东公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涉事装载机制动系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存在刹车油管变形刹车失效等问题)。

2.劳务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督促分包单位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

4.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监理人员未在岗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劳务分包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东区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劳务分包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劳务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东区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林某强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督促分包单位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以及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监理人员未在岗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等问题,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来源: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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