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合同

火龙常 2024-09-04 17:37:02

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合同

本《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2021年01月1日(以下简称“生效日”)签订:

(1)       ,一家根据     法律成立的公司,其联系地址为       ,其联络人为     ,联系电话为 ,联络邮箱为 ,QQ号为     ,微信号为     (当客户为企业时填写)

     ,证件类型为     ,证件号码为     ,联系地址为     ,联系电话为     ,联络邮箱为     ,QQ号为     ,微信号为     (当客户为个人时填写)(以下简称为“客户”)

(2) 深圳市盛宝隆智能供应链有限公司    ,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其联系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鸿达大厦310室   ,其联络人为谢康林     联系电话为15602930800  ,联络邮箱为1145192042@qq.com       (以下简称为“公司”)

鉴于:

公司是一家具有丰富资源和行业经验的物流服务企业,有条件及能力向客户提供国际货物运输及其配套服务(以下统称“服务”);客户有意就其持有或管理的货物(以下简称“客户货物”)向公司购买服务。

就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国际货物运输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 1 条 定义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以下专用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国际货物运输服务”: 指公司根据客户委托将客户货物从中国大陆境内运输至客户指定的中国境外地址的服务。“国内”:指中国大陆,为本合同使用之目的,不包括港澳台;“海外”: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其它地区或国家,为本合同使用之目的,包括港澳台;“日”或“天”:指日历日或日历天;“工作日”或“工作时间”:指公司服务所在地工作人员正常营业日及营业时间,不包括休息日及服务当地法律规定的公众节假日;“具体承运商”:指公司根据客户选择的物流产品和货运方式为客户安排的具体实施货物运输的第三方服务商;“书面通知”:包括纸质书信函件通知或以电子邮件进行通知;“关联方”:是指直接或间接被一方所控制、与该一方处于共同控制之下、或控制该方的任何人。“控制”一词就任何人而言系指(a)拥有此人已发行股份、其他股权、或注册资本的 50%以上; 或(b)有权指导或者支配此人的管理或政策,无论是通过持有此人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任命董事会或类似的治理机构多数成员的权力;或(c)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实际支配此人。“控制”和“被控制”具有相应的含义。前述中“人”指任何实体、企业、公司、联营体、合营企业、股份公司、合伙、个人、接管人和清算人。

第2条 服务申请和要求

2.1 本合同签订后,客户可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公司申请具体货物运输服务,亦可向公司申请与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相关的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上门揽收、拖车、国内中转仓服务、海外仓暂存货物等,具体根据客户需求由客户另行提出并由双方协商确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增值服务亦应受本合同约束。

2.2 客户应当事先向公司提供发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品名称、数量、收货人及其收货地址等。公司可能向客户提供专门的物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客户应根据公司通知及时进行注册,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供客户经营证照、身份证明等信息及资料。客户应当自行妥善保管密码及保证账号安全。客户如需进行系统对接,客户应当及时指定代表配合公司进行对接操作。

2.3 经公司对客户在系统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客户应通过系统向公司提交发货信息(生成发货单),具体信息以公司要求及系统提示为准。如根据货物性质、条件或包装而需公司采取任何特殊预防措施或需要公司针对货物遵循特殊要求,则客户应在生成发货单前事先通知公司并与公司协商一致。

2.4 客户如需上门揽收服务的,客户应事先通知公司并提前申报揽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货明细所要求的信息、揽货时间、揽货地点及联系人等;公司有权对上门揽收的地域范围及揽收起运标准作出限定,具体根据系统提示或由客户事先与公司联系确认,公司保留拒绝上门揽收的权利。客户应在交付货物时根据公司提供的揽收员、揽收车辆信息等进行核查,避免将货物错误交付第三方。客户应仔细填写货物交接单,公司揽收员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公司揽收员仅清点签收货物箱数,而不进行内件清点、量体测重、细节信息确认等操作。

2.5 国内中转仓服务暂仅对使用公司头程物流运输服务将货物运输至公司指定海外仓仓储的客户开放。客户货物到达公司国内中转仓后,公司进行入库核验,主要包括箱数签收、明细清点(包括SKU种类及数量)、外箱和内件尺寸重量核实,客户委托货物信息以公司入库核验情况为准。客户应提供符合公司规定的海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HS CODE、申报价值、申报材质、用途、品牌授权证书、认证证书,并通过公司关务审核。

第3条 与货物相关的要求

3.1 客户应如实申报货物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因客户申报不实、遗漏重要情况等原因引起的滞留、延误、弃货、罚没等后果的,客户应自行承担后果并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3.2 客户应负责对货物的妥善包装,确保包装抗压、抗震并满足公司及具体承运商对货物的包装规范要求。同时,客户应保证货物标签和外箱箱唛的规范性,确保可扫描,否则因此导致的换标签或换箱唛费用由客户承担。

3.3 对于易损货物或需要防热、防冷或有其他环境条件限制的货物,客户自行承担货物损坏风险。对于在公司服务期间公司发现已经损坏的货物,公司通知客户并与客户协商处理已损货物;如因情况紧急(例如不销毁将影响公司仓库安全或其它货物安全),公司可在紧急通知客户后径直销毁或作其它处理,客户不得无理拒绝。如因客户货物缺陷、货物自然属性等原因(例如易燃物品)而导致公司、承运商或公司其它客户遭受损失,客户应当负责赔偿。

3.4 客户声明并保证根据本合同向公司交付的所有货物满足如下:

遵守起运地、目的地及任何中转地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协会组织(例如:国际航空货运协会(IATA)、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等)的规定(以下简称“所有适用规定”);不属于承运商认为不能安全、合法运输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动物、现钞、不记名可议付票据、贵重金属和矿石、火器、弹药、人体、色情物品和非法的麻醉药品/毒品等;未夹带违反所有适用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当地海关禁止进口的物品等;遵守本国、货物中转国、货物目的国相关的货物质量标准,无任何涉及设计缺陷或工艺或材料缺陷,且符合该等货物的所有技术规格并具有符合该等货物设计目的的性能;具备所有必要的认证及测试报告;具有完好有效的所有权,该所有权不受任何留置权、担保权益、抵押权、负担和其他索赔的影响。如客户不是货物的所有权人,在任何情况下,客户将被视为货物所有权人或者与货物有利害关系的任何其他人的完全授权代理人。因此,客户在此声明并保证,其拥有所有必要的授权、权利、许可允许公司按照本合同中的约定以及客户的要求存储、运输和处理货物,客户保证公司免于承担或遭受由此带来的任何索赔、损害和责任,公司向货物所有权人或者与货物有利害关系的任何其他人赔偿后有权向客户追偿;其中体现或包含的所有知识产权权利不得且不会侵犯或违反任何知识产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商标、服务商标、专利、专利申请、商业包装、商号、商业秘密、作品权或任何其他专有权利。

3.5 公司根据本合同向客户提供服务不代表公司作为客户货物的进口商。客户应当按照所适用的法律缴纳所有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口相关税费等)。客户须按照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在当地税务部门注册VAT(Value Added Tax)税号或GST(Goods and Service Tax)税号(如适用),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提供其合法注册的真实有效的税号。

3.6公司因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而接收、存储、持有、控制货物的行为不代表客户向公司转移所有权及风险(因公司过错导致的货损除外)。公司及其关联方、服务提供商、承运商等不对任何由于客户货物本身所产生的纠纷和责任负责,同时客户应当避免并补偿公司及其关联方、服务提供商、承运商等因此遭受损失。

3.7如客户交付的货物违反法律规定或涉嫌违法(例如公司收到指控客户货物侵权的律师函),公司有权暂停服务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包括开拆、封存货物),同时客户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提供所有必要的证明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品牌授权文书、质量合格证明、认证证书、纳税证明、货物的合法来源等,因此导致的公司费用和损失由客户承担。

3.8 如海关或其它相关部门因查验客户货物存在问题或其它原因而扣押货物或作出其它处理要求,双方应配合海关或其它有关部门执行货物处理决定并由客户与买家、收货人等相关方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因此导致的公司费用和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4条 货物运输

客户应自费将货物运至公司指定的国内收货地址,如需公司上门揽收,客户应事先提出并与公司协商一致。在客户按照本合同第2条生成发货单或提供发货信息前,客户不得擅自发货,否则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客户应保证其已提供正确的收件人和收件地址等信息,如因客户原因导致货物无法妥投、原件退回或丢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后果及支付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如因公司原因错发到货地点,公司应赔偿客户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对于客户自送交付的货物,客户应安排在公司工作时间内交货,否则因此导致货物被退回或丢失的,由客户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双方事先协商一致的除外。公司收货时仅进行简单的箱数清点接收,公司不对内件进行逐一检查,但公司保留检查内件的权利。如公司发现客户交付的货物与客户申报的情况不符,包括但不限于数量、重量、尺寸等,公司有权根据其实际核验情况对系统信息进行修改并通知客户,客户应自行及时查看系统。如公司在收货时发现货物已损坏,公司将立即通知客户,客户应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向公司提出建议,公司可对已损货物的处理提供增值服务并根据情况收费。对于货物在运输至指定收货地点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损坏,公司概不负责,且公司按照预先已存在损坏的情况接收所有货物。公司保留在不承担任何种类责任的情况下单方面拒绝接受其合理认为由于客户货物条件可能使仓库或公司保管的其他货物感染、污染或损坏的货物的权利。公司还保留在不承担任何种类责任的情况下拒绝接受可能被视为非法货物、属于非法印制商标的货物、包含非法材料、非法生产或可能违反任何当地法律、条约或贸易协定的货物的权利。公司将在该等拒绝作出之后二十四 (24) 小时之内通知客户其拒绝接受任何该等货物及拒绝原因。 客户应当要求收货人在货物运输到达后及时提货。因收货人不明、收货人逾期提货或其它非公司原因导致无法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公司可以酌情决定将货物退回客户、提存或处理,货物的处理、提存或退运费用由客户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储存、处理、转运、返程运输、关税等。客户应当要求收货人在收货时当场检验货物。收货人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公司已按约定完成货物运输及交付。

第5条 双方权利义务

客户权利义务:客户有权根据本合同及双方具体约定获得相应的服务,同时客户有义务按双方约定及时向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客户知悉并同意公司为客户的货物运输服务代理,公司并非客户货物的具体承运商。客户有权根据公司提供的发货渠道选择具体承运商(例如UPS/Fedex/DHL/TNT/USPS等承运商)并自行承担该等选择可能不适宜其实际业务需求或可能并非客户最优选择的后果。客户应自行登录具体承运商的官网了解具体承运商对客户的运输要求和限定,客户向公司选择确定具体承运商的行为视为客户已同意及接受具体承运商对外公布的对客户的运输要求和限定。。如因客户原因导致具体承运商要求公司支付额外费用或赔偿,客户应当承担该部分费用或损失。客户应避免因其交付的货物原因而导致公司、公司之关联方、合作伙伴、具体承运商等(“公司相关方”)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客户货物质量、认证、税务、知识产权侵权等原因而导致公司被牵连罚款、诉讼、查封仓库等,否则客户应赔偿公司相关方所有损失,包括公司相关方为避免或减少该类损失而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担保费、公证费等。同时公司有权暂停服务并扣押客户货物,如客户未在公司限定期限内赔偿公司相关方损失的,公司有权对扣押货物进行处置以偿付公司相关方的损失。为公司提供服务之需要,客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和所适用法律的要求提供相关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单、报关单、许可证、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并对相关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负责。客户所提供单证和货物必须相符,否则客户应承担由货、单不符而引起的交接、舱单、结算等出现的不良后果。

5.2 公司权利义务:

公司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时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服务费用。客户知悉并同意,为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公司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项目转委托给公司的关联方、具体承运商、服务提供商等第三方履行。公司不因接受客户货物而被要求支付或代客户支付任何费用,否则公司有权拒收货物或要求客户自费搬离货物。如因公司原因导致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公司按照约定赔偿客户(具体赔偿条款见附件)。公司应及时安排发货,但服务可能因海关查验、自然灾害、货柜/舱位紧缺或其它市场变化等不可控因素导致延误,在此情况下,公司不因此而承担任何责任。公司对货物未投损失或损坏保险,除非客户书面要求该等保险并支付相应保费,或客户亦可直接选择接受保险方式的具体承运商并支付相应保费。如客户存在应付而未付的费用,公司有权暂停部分或全部服务。客户经公司催告后仍未付款的,公司有权留置客户货物并通过折价、变卖等方式抵扣客户欠费。如客户和/或客户的关联方违反其与公司和/或公司的关联方签署的其他合同的约定而存在应付而未付的费用的,则客户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此种情形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公司有权追究客户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服务并要求客户立即支付未付的费用。公司系统可能因BUG等原因导致数据偏差,公司应不定期对系统数据进行人工审查,如有数据调整,公司应通知客户。同时,系统可能因以下原因而导致系统崩溃、数据丢失、错误或延时,公司将尽力修复系统及服务,客户同意公司不因此而承担责任:黑客攻击;因海底光缆中断、网络服务商(如阿里云)服务故障、国家网络调整等导致服务器无法访问具体承运商网络及无法获取面单、跟踪号等具体承运信息;其它公司不可控之因素。

第6条 费用及支付

公司按照双方确认的收费标准、内容及币种进行收费。客户确认于本合同签订时已收悉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它方式向客户发送的《报价表》,《报价表》中已包含客户确认的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相关运输要求和赔偿标准。《报价表》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客户同意同时遵守《报价表》的相关规定,如本合同条款与《报价表》存在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条款,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如公司报价需要调整,公司应提前通知客户,客户同意在得到公司事先通知后适用公司新报价。对于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额外服务,客户应与公司事先协商并确定收费标准。双方协商一致采用如下结算方式C(如未填写,则默认A预付):预付:客户预付资金存入其在公司的结算账户,公司确认收到费用后安排发货并从预付费用中扣取实际发货费用;现结:客户于发货同时支付费用;月结:公司每月10日或之前向客户提供上个月的账单,客户每月30日之前支付上个月的所有费用;其它:     。如客户结算方式为预付,公司仅在客户预付额度内提供服务,客户应尽可能结合其业务需求预付充足的额度并在预付不足的情况下及时补足预付,否则公司有权暂停服务。如客户使用后付费结算方式(即非预付、非现结),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客户不超过     元(人民币)或者     港元(港币)的信用额度且该信用额度及授信期限可由公司单方面调整或取消(客户在授信期限内的具体信用额度以公司系统中设置的额度为准)。在授信期限内,客户尚未支付的本合同项下的累计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可用信用额度,否则公司有权暂停服务并要求客户在指定期限内偿付所有已使用的信用额度,因此造成的影响由客户自行承担。如客户未按要求付款的,公司有权留置客户交付的货物(不限于批次)并对货物进行处置以优先受偿,货物处置成本和费用一并由客户承担。公司按约定向客户提供账单。如客户对当期账单有异议,应不迟于收到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为客户对当期账单无异议。客户对部分费用存在异议的,不应影响客户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先行支付无异议部分的费用。双方应及时对异议部分的费用进行友好协商和核查,客户应于异议消除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已消除异议部分的费用。公司与客户确认,若对账单中确认的币种与实际支付的币种不一致的,结算汇率按照付款当日中国银行对外公布的现汇卖出价实时汇率执行。如客户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及时付款,公司有权采取如下任意一种或多种措施:扣押货物;如客户经公司催告后仍拖欠费用的,公司有权对其扣押货物进行留置。留置期间仓储保管费等由于货物留置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客户承担。留置后客户的债务履行期限为2个月(自货物揽收之日起计算),但根据货物性质不能留置的除外。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客户或客户指定的付款人仍未付清费用的,客户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公司可以折价或自行选择其认为合适的交易平台、买家或者拍卖行变卖、拍卖留置物并优先受偿,且不就上述行为向客户或其他人承担任何责任。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应优先支付公司为行使留置权所支出的费用和保管费,再偿付拖欠公司的费用;如有余额,可根据客户的要求汇至客户的指定账户。公司行使留置权的,不影响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合同享有的其他权益;取消价格优惠(如有)并自始恢复原价计费;按每迟延一天收取万分之五的迟延付款违约金;单方面取消/调整信用额度及/或调整结算方式;要求客户提供担保;根据相关法律公司可能享有的其它任何权利和救济。公司将以加盖公司有效印章的方式向客户书面通知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客户应当确保将本合同项下的费用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客户知悉公司员工个人或任何第三方不得代表公司作出变更公司收款账户的通知。如客户通过公司系统进行在线充值,客户应在付款前确保其所登录的系统网址的准确性,避免钓鱼网站,否则因此导致的资金和财务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公司在客户付款后向客户开具发票(根据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为税务发票或形式发票Invoice),但不排除公司预先开具发票的例外情况;无论何时,发票不作为公司已向客户收取费用的凭证。客户如须委托第三方向公司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费用的,客户应事先书面通知公司并出具委托付款函,经公司确认同意后方可委托第三方付款。客户委托第三方付款的,仅在第三方完成代付款额度内相应减免客户的付款义务,不免除客户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公司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责任。公司有权根据客户的历史信用等实际情况要求客户在本合同签订时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担保。客户无法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拒绝客户新的发货申请。

第 7 条 期限和终止

7.1 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双方签字代表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于生效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本合同到期前30日双方均未提出到期终止,则本合同自动续约一年,以此类推,续约次数不限。

7.2 客户终止合同的权利。除客户其它权利外,如发生下列任一事件,客户可单方面书面通知公司而终止本合同:

(1)公司未能履行本合同包含的应由公司履行或遵守的任何重大条款、条件或承诺,且在客户向公司发出书面未履行通知后该等未履行行为持续三十 (30) 日;

(2)若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延迟履行或未履行事件的三十 (30) 日内,公司对上述事件的补救无法达到客户合理的满意度要求;

(3)公司自愿或非自愿地提交破产、资不抵债程序、清算或债权人利益转让的申请,或他人针对公司提交了上述申请,或公司大部分资产由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托管人掌控。

但,如以上(1)或(2)事件的发生仅影响本合同下的部分业务而非全部,则客户仅得以单方面通知公司而终止受到影响的部分业务。

7.3公司终止合同的权利。除公司其它权利外,如发生下列任一事件,公司可单方面书面通知客户而终止本合同:

(1)客户迟延付款,在收到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后十 (10) 日内仍未及时付款;

(2)客户未能履行本合同包含的应由客户履行或遵守的任何重大条款、条件或承诺(付款义务之外),且在公司向客户发出书面未履行通知后该等未履行行为持续三十 (30) 日;

(3)客户自愿或非自愿地提交破产、资不抵债程序、清算或债权人利益转让的申请,或他人针对客户提交了上述申请,或客户大部分资产由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托管人掌控。

但,如以上(1)或(2)事件的发生仅影响本合同下的部分业务而非全部,则公司保留选择单方面通知客户而仅暂停或终止受影响的那部分业务的权利。

7.4 终止或期满的效力。

客户应在发出或收到终止通知后停止向公司交付货物。客户最迟应于合同终止后15日内完成货物清理。公司继续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公司无法履行该等服务时不在此限)直至完成公司在发出或收到终止通知之前已收到的所有货物所涉及的服务,但前提是客户应预先支付费用并遵守本合同的约定直至完成所有剩余货物的清理。如因客户原因未及时完成货物清理,则视为客户遗弃货物,公司有权自行处理,因此产生的处理成本和费用应由客户承担。客户最迟应不迟于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15日内向公司清偿所有应付而未付的款项。

7.5 期满和终止。本合同的期满或终止将不会解除任何一方在该等期满或终止前产生的任何义务。合同终止将不会免除任何一方在该等期满或终止前产生的责任。

第 8条 责任/赔偿/声明

责任。在公司收到货物前以及公司交付货物后,货物因任何原因遭受损失和损坏的所有风险将由客户承担。就客户货物发生的任何损坏、损失、滞期或毁坏,公司不对客户负责,除非该等损失的产生原因是公司未能给予作为一个合理负责的人士在类似情况下应给予的与该等货物或其配送相关的合理照料,且公司对给予上述照料后无法避免的损坏概不负责。公司应对因公司的重大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而使货物遭受的所有损失、滞期或毁坏负责。不可抗力。在任何情况下,因下列原因(每个原因称为一个“不可抗力事件”)而产生的任何种类的任何损坏、毁坏、损失、滞期费或未履行义务,公司不向客户承担责任:

(1)火灾、战争、天灾、恐怖主义活动或任何自然灾害或不幸事件;

停电;公司及其关联方、具体承运商和任何向公司提供服务的相关方遭遇的罢工、停工或劳动争议;任何政府行为。后果性损害。无论何种原因,任何间接或后果性损失或损坏(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损失、利润损失或机遇损失),双方均不对另一方当事人或任何第三人负责,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则不在此限。声明与保证;客户和公司。客户和公司各自特此向对方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a) 其具有执行本合同条款的完全授权和合法权利;(b) 本合同条款不会违反以其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它合同、合同或文书,并且签订和执行本合同条款无需任何第三方的同意或授权;(c) 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客户和公司均有约束力。客户赔偿。客户应保护并避免公司及其董事、高管、雇员、代理人、分销商、客户、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以下统称为 “公司方主体”)承担或遭受由于客户违反本合同条款项下包含的任何声明、保证、承诺和约定而造成的任何性质和种类的成本、索赔、损害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合理的律师费、专业费和支付款项)(合称为“损害”)。由公司方主体的重大过失或有意不当行为引起的该等损害不在此限。公司赔偿。公司应保护并避免客户及其董事、高管、雇员、代理人、分销商、客户、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以下统称为“客户方主体”)承担或遭受由于公司违反本合同条款项下包含或产生的任何声明、保证、承诺和约定而造成的损害,该等损害由客户方主体的重大过失或有意不当行为引起的该等损害不在此限。

第 9条 信息系统和保密信息

提供的信息服务。公司提供或使用的与本合同服务相关的任何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属于公司的专有财产。保密信息。双方同意并理解在本合同期限内已获得或可能获得对方的保密信息及资料(下称“保密信息”)。双方同意,一方当事人应对其已知或获得的对方所有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且不得在无对方事先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或法律未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允许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在本条款中,保密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含电脑软件和系统)、报告模板、定价、优惠政策和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和会计信息)、客户信息和管理信息系统。授权。客户授权公司为履行本合同之必要而将客户货物相关信息共享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关联方、具体承运商、服务提供商及合作伙伴等。禁止不当雇佣。 客户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劝导、利诱、唆使公司(或其关联方)之在职员工或对公司(或其关联方)负有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的离职员工以员工、顾问或其它服务形式受聘或服务于客户、客户的关联方或客户实际控制的公司。如有违反,客户构成严重违约,公司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措施:没收客户已缴纳的所有押金、保证金、预付款;取消对客户的所有优惠价格;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全部或部分服务;要求客户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以上措施不影响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可获得的其它权利和救济。

第 10条 其它条款

可转让性。在未事先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客户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方或为第三方利益转让或出让本合同项下的客户权利与义务。独立性。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签约方,并不是客户的雇员、合伙人。任何一方均无权以任何方式承诺或创造另一方的任何责任。通知。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进行的通知或通讯应由个人亲自递送、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即时通讯软件(包括但不限于QQ、微信)寄送或传输至本协议记载的或者客户在公司系统中预留的联系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手机号码、QQ或微信(包括双方不时变更并通知对方的联系地址、电子邮件地址)。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该按照以下规定来确定:通过个人亲自递送的通知应被视为于被通知方在递送回执签署当日被有效送达;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寄送的通知应被视为于寄出(如邮戳所显示)后的第7个工作日被有效送达;通过电子邮件传送的通知应被视为在传送后的第1个工作日被有效送达。通过手机短信、QQ或者微信在线沟通方式传送的通知在发出通知一方的系统显示发送成功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地址、电子邮箱、手机号码、QQ号码、微信号码)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可分割性。若在任何程度上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被视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应将该等条款从剩余条款中剔除,剩余条款继续具有法律允许的完全效力。税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客户同意支付及/.或补偿公司为销售、交付、航运或储存货物所支付的所有税款,包括但不限于总收入税、消费税、营业税,但不包括基于公司净收入征收的任何税收。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如本合同中公司为中国大陆主体,则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及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并排除其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家的法律适用。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进行调解,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本合同中公司为香港主体,则本合同适用香港法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香港,仲裁语言为中文或者英文。律师费和其它诉裁成本。若为执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费用或成本,或若为执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针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金而提起任何诉讼,则败诉方应承担为解决本争议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担保费等。完整合同。本合同及其附件(如有)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标的的完整合同和理解,并取代双方当事人间与本合同标的相关的所有之前其它的书面与口头的合同、理解和安排。语言。本合同以中文书写,如双方同时签署其它语言译本,其它语言译本仅供参考,如有冲突,以中文文本为准。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签字代表签字或加盖单位有效印章后于文首书明生效日生效。双方均保证,签署本合同的签字代表已经取得签署本合同的所有正式授权,双方安排的本合同签字代表为其法定代表人、董事或正式授权的代表,并且在签订本合同时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后,本合同的约定构成对其有效、合法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10.11副本。本合同可签署一份或多份副本,每份副本均应被视为正本,所有副本均应视为一份相同的文书。

(以下无正文)

客户:     

有权代表(签字):

职位:     

公司盖章:     

有权代表(签字):

职位:     

山西 太原 常律师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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