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强化纪律作风,确保廉洁司法,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

张灰灰说事 2024-11-07 18:50:55

司法腐败由来已久。任何腐败,就数司法腐败最危险,最为要命。司法是一个国家正常运行的基石,它的公正与透明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司法腐败严重破坏了司法体系的公信力,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利益,从根本上会动摇一个政党的执政力。只有公平公正,没有特权,人人平等,让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内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信仰法治,合理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自身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才是司法的立法初衷。

近几年来,司法机关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自身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司法腐败的势头还远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队伍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欺压百姓等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反映强烈。这些问题不仅直接损害了司法公正、亵渎了法律的尊严,而且严重影响了政法队伍的声誉和形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依法办案,以权谋私,以法谋私,执法不公,执法犯法等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行为。

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提出,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确保廉洁司法。坚持刀刃向内、刮骨疗毒,深入开展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坚决清除沉疴积弊和害群之马,一体推进顽疾整治和建章立制。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强化司法巡查、审务督察。转变司法作风,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班子成员深入乡镇人民法庭驻庭蹲点。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坚持不懈涵养清风正气。

如何遏制住司法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健全和完善用人机制,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      法律的实施关键在人,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司法人员称职与否,直接关系着司法的公正性。要彻底消除司法腐败,必须扭转用人上存在的长官意志,“暗箱”操作、缺乏竞争、程序不严、随意性大等局面,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一是要解决用人的源头问题,严把“入口”关。对各级各类司法人员的录用要分别做出统一、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果我们的司法机关能够建立一套系统、规范的进人机制,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录用司法人员,那么“法盲当院长”、“贪污犯当反贪局长”,这种先天不足而导致司法腐败的现象将会有效地遏制。二是要疏通用人的“出口”。只有把那些害群之马清除出去,把那些不适合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淘汰出去,形成进人、调出等用人的良性循环,才能保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公正性,才能为公正司法创造条件。否则,不称职人员充斥,其后果必然导致腐败。三是要建立竞争机制。竞争既是增强活力的催化剂,又是促进工作的动力,同时也是司法人员的一种压力。在用人上引入竞争机制,其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激发司法人员的潜力,让更多的人才脱颖而出,从用人的根本上解决司法腐败问题。

     二、提高队伍素质,是遏制司法腐败的关键   

   素质是一个人为履行某一职责而具备的知识、品质、能力、条件等各种因素的总和。司法腐败主要原因最终都可以归结为人员的素质问题。与其说转换用人机制是为选任合格司法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是防止腐败的治标措施,那么提高素质则是培养合格司法人员的一个重要内涵,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治本手段。

  (一)坚持思想政治教育。司法队伍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这就要求我们全体司法人员要有坚定不移的政治信念,要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要强化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的意识,要保证这支队伍在任何时候都能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一切行动听指挥,在大是大非面前不动摇,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当前正在开展的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讲正气、树新风”主题教育活动,正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政法队伍的执法理念、执法作风中存在的问题,使这支队伍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真正懂得“为谁执法,为谁服务”,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消除特权思想,自觉接受各种考验,保持一身正气,抵御歪风邪气。

  (二)强化法制观念。司法公正要求的是正确地贯彻法律,准确地执行法律,要达到这一要求,必须以“知法”、“懂法”为前提。司法人员的“知法”、“懂法”,一是抓住宪法这一根本大法,深入进行宪法教育,树立宪法至上的意识,自觉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二是加强职责教育,法定的职责是司法人员执法的依据,滥用职权,越权办案、违法办案等均是违反职责的,也是产生腐败的因素。如果每个司法人员都能掌握与职责有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并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司法腐败产生的条件将大大减少。三是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平等意识、保障人权意识、程序公正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依法办事”的全部内涵。  

    三、完善监督机制,是抵制司法腐败的手段

     监督机制主要体现为内部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内部机制是按隶属关系组织起来的,如内部的纪检、监察督察机构等,其监督的影响力较大,所以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如近年来,湛河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案件跟踪监督制度等规定,对业务部门办理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监所检查、不批捕、不起诉五类重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该院通过坚持“两项制度”加强对机关内部重点执法部门的监督。一是通过案件基本情况报告制度的落实,实现对案件办理过程的全程跟踪;二是通过“一证三卡一跟踪”制度的落实,实现案后监督。通过“案件监督制度”的落实,有力地促进了该院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外部监督机制是由除被监督系统之外的其它监督主体所构成,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监察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的最大优越性是主体范围广,监督面宽。这些监督机制虽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如内部监督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愿自亮家丑;外部监督存在着地方、部门庇护,难以及时查处等。我们只有下大力气,完善监督机制,内外监督双管齐下,才能使司法腐败难以抬头。  

    四、深化改革,是防治司法腐败的重要途径  

    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制度,必须顺应历史潮流,进行相应的变革,从体制上减少司法腐败产生。近年来,全国司法机关已充分认识到深化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加快了改革的步伐,先后出台了检务公开、审判公开、错案追究与赔偿、主诉检察官、主审法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强化了内部制约机制,增加了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加强了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与联系。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司法体制将日益健全,司法工作将更加完善,而司法腐败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也将会进一步丧失。

最高法院: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

最高人民法院在召开全国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视频会议强调,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做到查案工作无禁区、无特区、无盲区。

  会议指出,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法院还不同程度存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不到位、组织纪律执行不到位、落实“两个责任”不到位、“四风”问题久禁不绝等问题,对法院干警存在的违纪违法情况必须高度警醒。

  最高法要求,要驰而不息抓好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密切注意“四风”问题的新动向,决不让 “四风”回潮复燃。对不收手、不知止、规避组织监督以及吃拿卡要、冷硬横推、庸懒散松等侵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一律从严查处。

  最高法同时要求,要坚持反腐败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要以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勇气,坚决清除害群之马。要突出惩治司法领域腐败重点,继续 把查处法院领导干部贪污受贿、失职渎职和审判执行人员以案谋私问题作为纪律审查工作的重点,尤其要把利用腐败潜规则进行权钱交易、在办案法官与案件当事人 之间充当诉讼掮客的法院干警作为从严查处的对象。

1 阅读:116
评论列表
  • 2024-11-07 22:46

    能够真正落实到位[点赞]将枉法裁判的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 那多好啊[点赞]